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62號
TPHM,112,聲,316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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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從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從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從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日 期、附表編號4至8所示犯罪日期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 編號9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 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 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 前所犯數罪兼有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 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4至8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確定在 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 ,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 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4至9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 見,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法之類似性,各罪侵 害財產法益程度,與整體可非難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 檢)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0月09日17時12分至27分許 ②110年10月09日17時53分至56分時許 110年10月09日17時12分至27分許 110年10月09日17時53分至56分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3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3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29日14時7分許 ②109年10月29日14時8分許 ③109年10月29日14時9分許 ④109年10月29日14時10分許 ⑤109年10月29日14時11分許 ⑥109年10月29日14時12分許 ①110年09月15日17時44分許 ②110年09月15日17時46分許 110年09月15日19時2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編號4至8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15日18時2分許 110年09月15日18時33分許 109年10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4號、軍偵緝字第1號、偵字第8014號、偵緝字第107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0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8月16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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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