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
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 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 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 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 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加重詐欺取財、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均迥異,犯罪時間亦 有間距;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 所犯上開諸罪分屬各異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重複非難程度低,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 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並參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 0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 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 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 刑部分之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6月(3罪) 有期徒刑2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日 111年2月21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9日、 110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 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2月21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15號 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年(3罪) 有期徒刑6年(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110年2月11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1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1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62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1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7號 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