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
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士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士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規定(本院按:第51條第7款部分,業經檢察 官以民國112年12月15日檢紀收112執聲2036字第1129085800 號函予以補充引用),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 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 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 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 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刑法第42條第3、4、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數罪併罰 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 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 逾1年之折算標準。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 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 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 刑之折算基礎,並非單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為比 較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 罪日期欄原記載「100年5月4、5日許至111年2月16日」應更 正為「104年1月中旬至111年2月16日」),且各罪均為裁判 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 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 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 發函予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 ,仍未為任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 執行之刑。
㈡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不相同 ,編號1併科罰金4萬元、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經折 算後易服之日數為40日(計算式:40,000元÷1,000元/日=40 日),另編號2併科罰金13萬元、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易服之日數為65日(計算式:130,000元÷2,00 0元/日=65日),亦即編號2易服勞役之期限較長,依刑法第 42條第4項規定自應以此為折算標準。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未經許可持有非制 式衝鋒槍罪,渠等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有部分重疊;審酌 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各罪 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 ,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 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 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等一 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 限,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依前述說明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5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0日至110年2月22日 104年1月中旬至111年2月1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8、319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