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12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112年度聲
字第18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其附表二編號1、3、4、6、9、10(「111.12.11」、「111.12.16」、「112.2.1」)所示部分、附表三所示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被告高儷瑛(下稱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案件,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案件審理中, 被告聲請付與如附表一所示卷宗及證物之電子卷證及複製 電磁紀錄,經核均為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用以證明被告 被訴事實之證據,除其上關於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 部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應予限制外,依前揭規定,被 告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 號案件如附表一所示卷宗及證物之電子卷證及複製電磁紀 錄。惟被告取得該等卷宗及證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包含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等,均屬之,附此敘明。(二)被告雖聲請付與如附表二所示卷宗及證物之電子卷證及複 製電磁紀錄,然該等內容均與本案被告被訴事實無關,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此部分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另被告雖聲請付與本案如附表三所示卷宗及證物,及被告 於民國112年2月6日19時54分至20時28分警詢錄影資料、1 12年1月11日警詢錄影資料、112年1月12日警詢錄影資料 ,告訴人吳鈺潔111年12月18日警詢錄影資料、告訴人徐 祥富112年2月1日警詢錄影資料、112年2月3日警詢錄影資 料、111年12月18日警詢錄影資料之複製電磁紀錄光碟。 查:
1.被告就此聲請之理由,僅陳稱:這是檢察官完全在陷害我 的案子,是檢察官變造過的光碟,讓不知情的檢察事務官
拿來陷害我,我要查清楚,我要告誣告云云。
2.然被告僅指摘上開錄影資料之電磁紀錄本身之同一性,並 未就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告訴人徐祥 富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告訴 人吳鈺潔於警詢指述之任意性或筆錄所載內容之正確性有 所爭執。且觀諸附表三所示錄影資料之內容,均有被告以 外其他在場者之錄影資料,而涉及被告以外其他在場者之 個人資料,則被告聲請付與複製電磁紀錄既非為行使其防 禦權,復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即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3.至本案卷內雖無被告112年2月6日19時54分至20時28分警 詢錄影資料、112年1月11日警詢錄影資料、112年1月12日 警詢錄影資料,告訴人吳鈺潔111年12月18日警詢錄影資 料、告訴人徐祥富112年2月1日警詢錄影資料、112年2月3 日警詢錄影資料、111年12月18日警詢錄影資料。然該等 錄影資料,依卷附筆錄記載之內容,亦可推認有被告以外 其他在場者之錄影資料,而涉及被告以外其他在場者之個 人資料,縱然有此等錄影資料,依上說明,亦無從准許付 與。綜上,被告此部分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
我是對於原裁定附表二、三所示駁回部分抗告,茲述如下:(一)附表一部分:被告因誤會而表示附表一部分檔案有遺漏, 後來再仔細查核所有附表一光碟檔案,已找到。(二)附表二、三部分:關於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警詢錄音、影 光碟部分,被告並非主動要求,是原審法官提起,被告當 然認為可以給當然很好,所以不給也不強求,而附表三編 號1至3部分,則是為證實筆錄所載內容之正確性有所爭執 ;另於112年11月6日開庭時,原審法官即表示當天檢察官 又送來多案追加起訴,問被告是否同意一併審理,然被告 還在釐清該給其答辯時的證據都不完整了,對於追加起訴 部分亦是一頭霧水,明顯沒讓其答辯的機會,及原審該給 被告卷內所有證據都以選擇性的給予,在有缺失的狀況下 讓被告無法全面針對證據做答辯;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 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1月29日錄影資料)證物雖與本 案起訴案件無關,但與本案檢察官指派檢察事務官開庭詢 問時,與附表三編號3所示(被告112年4月17日檢察官詢 問錄影資料,完全模糊不清)筆錄上有多起被告完全不知 情的起訴案號及遭變造有關云云。
三、撤銷發回部分(即關於附表二編號1、3、4、6、9、10〈「11 1.12.11」、「111.12.16」、「112.2.1」〉)所示部分、附
表三所示部分):
(一)按刑事被告透過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方式,獲得充分資訊以 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乃源自於聽審原則之資訊請求權,係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具體規定見於刑事訴訟 法第33條,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 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同條第2項但書 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 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 權之有效行使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於審酌無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下,自宜付與被告相關之卷宗 及證物影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55號、110年度 台抗字第3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原審法院准予付與 關於附表二編號1、3、4、6、9、10(「111.12.11」、「 111.12.16」、「112.2.1」)所示部分、附表三所示部分 證據資料,復於抗告後具狀表明係為供在案件訴訟中保障 法律上之利益,釐清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內等案情 始能答辯,經核,上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似有相 關,而為被告防禦權有效行使之範圍,原審逕以附表二所 示之內容均與本案被告被訴事實無關,似容有審究餘地, 倘若屬實,揆諸前揭說明,則其所請係為訴訟之正當要求 而為聲請,是否全無理由,即非無研求之餘地。至附表三 所示錄影資料內容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雖屬被告以 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惟此部分告訴人於警偵訊之錄影資料 ,似均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事實相關,而為被告防禦權有 效行使之範圍,在複製技術上,是否均無法將此部分略去 、遮隱?原審並未調查審認,逕以錄音(影)檔案內容涉 及被告以外之人隱私為由,即駁回聲請,容嫌率斷。是基 於憲法聽審權、訴訟權、防禦權之行使及為保障其獲悉卷 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其此部分聲請尚非無據,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此部分聲請為不當,為有理由, 此部分應由本院撤銷,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四、抗告駁回部分(即關於附表二編號2、5、7、8、10〈「111.1 2.2」、「111.12.4」〉所示部分): 原審就被告聲請付與附表二編號2、5、7、8、10〈「111.12. 2」、「111.12.4」〉所示部分,考量該等內容均與本案被告 被訴事實無關,故駁回被告之聲請,已敘明何以限制被告聲 請之理由,核無違誤,且非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亦無 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證物名稱 卷宗名稱 頁數或證物所在 ⒈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4日刑事抗議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2631號卷 第115至116頁 ⒉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2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第121至122頁 ⒊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6日、11日、12日錄影譯文 第125至129頁 ⒋ 被告高儷瑛傳真之112年3月22日刑事陳訴狀 第149至151頁 ⒌ 被告高儷瑛傳真之112年3月23日刑事陳訴狀(二) 第153至155頁 ⒍ 被告高儷瑛112年3月22日刑事陳訴狀 第157至158頁 ⒎ 被告高儷瑛112年3月23日刑事陳訴狀(二)暨所附書證 第159至175頁 ⒏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4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第181至182頁 ⒐ 被告高儷瑛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第203至208頁 ⒑ 被告高儷瑛112年4月17日刑事陳訴狀(三) 第209至210頁 ⒒ 被告高儷瑛112年4月19日刑事陳訴狀(四)暨所附書證 第211至216頁 ⒓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6日、11日、12日錄影及譯文光碟】 載有「111.12.6」、「12.11」、「12.12」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6個MOV檔案、1個WORD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⑵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⑶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⑷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⑸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⑹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⑺檔案名稱:「譯文2022年12月6&11&12日」之WORD檔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⒔ 【被告高儷瑛112年4月17日刑事陳訴狀(三)所附112年2月8日錄影光碟】 載有「112年偵字第2631号」、「年股」、「变態色狼徐祥富稱:收到年股傳票光碟」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反映侮辱三個女兒,而以收到年股傳票故意扯開。112年2月3下午5時20分許,時間搞混。」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⒕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5日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5307號卷 第7至10頁 ⒖ 告訴人吳鈺潔111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 第35至37頁 ⒗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5日提出之書證 第41至43頁 ⒘ 【告訴人吳鈺潔提出之112年12月17日錄影資料】 載有「高儷瑛」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蒐證光碟內含下列2個MOV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⑵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⒙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8131號卷 第37至39頁 ⒚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2年1月1日、10日、19日錄影譯文 第41至45頁 ⒛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2年1月1日錄影光碟】 載有「2023年1月1日」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2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3年1月1日1133」。 ⑵檔案名稱:「2023年1月1日174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2年1月10日錄影光碟】 載有「2023年1月10日」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2023年1月10日1900左右」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2年1月19日錄影光碟】 載有「2023年1月19日」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2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3年1月19日1805」。 ⑵檔案名稱:「2023年1月19日184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告訴人徐祥富111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10303號卷 第37至39頁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23日、25日、26日錄影光碟】 載有「12月23,25,26日」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5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2年12月23日1846」。 ⑵檔案名稱:「2022年12月25日1813」。 ⑶檔案名稱:「2022年12月25日1827」。 ⑷檔案名稱:「2022年12月25日1835」。 ⑸檔案名稱:「2022年12月26日181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2年1月27日、31日錄影光碟】 載有「112.1.27」、「112.1.31」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3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3年1月27日1920」。 ⑵檔案名稱:「2023年1月31日1953」。 ⑶檔案名稱:「2023年1月31日201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6日19時54分至20時28分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10793號卷 第7至10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14日警詢筆錄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 第11至21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14日提出之書證 第51至80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15日提出之書證 第81至85頁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 第143至146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13016號卷 第7至11頁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2月3日警詢筆錄 第13至15頁 告訴人徐祥富111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 第17至19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第21至23頁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8日、12日、17日錄影譯文 第75至85頁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14日為反訴徐祥富誣告罪補加告及陳訴狀暨所附書證 第87至112頁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8日、12日、17日錄影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蒐證光碟內含下列8個MOV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⑵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⑶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⑷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⑸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⑹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⑺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⑻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被告高儷瑛提出之112年1月10日錄影光碟】 載有「證實徐祥富口出穢言還存心陷害」、「112.1.10下午5時50分許光碟兩檔」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2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許(1)」。 ⑵檔案名稱:「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強制換頁==========附表二:
編號 證物名稱 卷宗名稱 頁數或證物所在 ⒈ 被告高儷瑛111年12月8日警詢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112年度偵字第2631號卷 第7至11頁 ⒉ 告訴人徐祥富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 第13至15頁 ⒊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6日18時50分至19時14分警詢筆錄 第141至144頁 ⒋ 被告高儷瑛提出之111年11月29日譯文 第145至146頁 ⒌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2日、4日、11日、16日、112年2月1日錄影譯文 第183至191頁 ⒍ 【被告高儷瑛111年12月8日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0000000」、「恐嚇案」、「高儷瑛」、「01」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下列16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2_1208_195131_615」。 ⑵檔案名稱:「2022_1208_195431_616」。 ⑶檔案名稱:「2022_1208_195731_617」。 ⑷檔案名稱:「2022_1208_200031_618」。 ⑸檔案名稱:「2022_1208_200331_619」。 ⑹檔案名稱:「2022_1208_200631_620」。 ⑺檔案名稱:「2022_1208_200931_621」。 ⑻檔案名稱:「2022_1208_201231_622」。 ⑼檔案名稱:「2022_1208_201531_623」。 ⑽檔案名稱:「2022_1208_201831_624」。 ⑾檔案名稱:「2022_1208_202131_625」。 ⑿檔案名稱:「2022_1208_202431_626」。 ⒀檔案名稱:「2022_1208_202731_627」。 ⒁檔案名稱:「2022_1208_203031_628」。 ⒂檔案名稱:「2022_1208_203331_629」。 ⒃檔案名稱:「2022_1208_203631_630」。 載有「0000000」、「恐嚇」、「高儷瑛」、「02」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之下列8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2_1208_203931_631」。 ⑵檔案名稱:「2022_1208_204231_632」。 ⑶檔案名稱:「2022_1208_204531_633」。 ⑷檔案名稱:「2022_1208_204831_634」。 ⑸檔案名稱:「2022_1208_205131_635」。 ⑹檔案名稱:「2022_1208_205431_636」。 ⑺檔案名稱:「2022_1208_205731_637」。 ⑻檔案名稱:「2022_1208_210031_63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⒎ 【告訴人徐祥富111年12月4日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0000000」、「徐祥富」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下列2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被害人徐祥富_01」。 ⑵檔案名稱:「被害人徐祥富_0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⒏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1月29日錄影資料】 載有「0000000」、「徐祥富」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內含檔案名稱:「IMG_6552」MOV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⒐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6日18時50分至19時14分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高儷瑛二次筆錄」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下列6個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3_0206_185000_066」。 ⑵檔案名稱:「2023_0206_185300_067」。 ⑶檔案名稱:「2023_0206_185600_068」。 ⑷檔案名稱:「2023_0206_185900_069」。 ⑸檔案名稱:「2023_0206_190200_070」。 ⑹檔案名稱:「2023_0206_190500_07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⒑ 【告訴人徐祥富提出之111年12月2日、4日、11日、16日、112年2月1日錄影及譯文光碟】 載有「111.12.2」、「111.12.4」、「111.12.11」、「111.12.16」、「112.2.1」文字之光碟暨其內含下列3個MP4檔案、3個MOV檔案、1個WORD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之MP4檔案。 ⑵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之MP4檔案。 ⑶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之MP4檔案。 ⑷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⑸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⑹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之MOV檔案。 ⑺檔案名稱:「錄影音譯文」之WORD檔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強制換頁==========附表三:
編號 證物名稱 卷宗名稱 證物所在 ⒈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2月15日檢察官訊問錄影資料】 載有「112偵2631」、「偵查筆錄」文字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112偵_002631_0000000000000n」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2631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⒉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4月1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影資料】 載有「112偵2631」、「偵查筆錄」文字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112偵_002631_0000000000000n」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⒊ 【被告高儷瑛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影資料】 載有「112偵2631」、「偵查筆錄」文字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112偵_002631_0000000000000n」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⒋ 【被告高儷瑛112年1月5日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高儷瑛」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蒐證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高儷瑛警詢錄影」WMV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5307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⒌ 【告訴人徐祥富112年1月20日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徐祥富」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檔案名稱:「00000000_211315」MP4檔案之電磁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8131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⒍ 【告訴人徐祥富111年12月28日警詢錄影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下列6個MOV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FILE0686」。 ⑵檔案名稱:「FILE0687」。 ⑶檔案名稱:「FILE0688」。 ⑷檔案名稱:「FILE0689」。 ⑸檔案名稱:「FILE0690」。 ⑹檔案名稱:「FILE069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10303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 ⒎ 【被告高儷瑛112年2月14日警詢錄影資料】 載有「0000000」、「高儷瑛涉恐嚇、誹謗」文字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詢光碟暨其內含下列16個MOV檔案之電磁紀錄: ⑴檔案名稱:「2023_0214_141025_046」。 ⑵檔案名稱:「2023_0214_141525_047」。 ⑶檔案名稱:「2023_0214_142024_048」。 ⑷檔案名稱:「2023_0214_142523_049」。 ⑸檔案名稱:「2023_0214_143022_050」。 ⑹檔案名稱:「2023_0214_143521_051」。 ⑺檔案名稱:「2023_0214_144020_052」。 ⑻檔案名稱:「2023_0214_144519_053」。 ⑼檔案名稱:「2023_0214_145018_054」。 ⑽檔案名稱:「2023_0214_145517_055」。 ⑾檔案名稱:「2023_0214_150016_056」。 ⑿檔案名稱:「2023_0214_150515_057」。 ⒀檔案名稱:「2023_0214_151014_058」。 ⒁檔案名稱:「2023_0214_151513_059」。 ⒂檔案名稱:「2023_0214_152012_060」。 ⒃檔案名稱:「2023_0214_152511_06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10793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