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2年度,177號
TPHM,112,原上訴,17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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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磊絲.泰吉華坦




選任辯護人 蔡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298號、110年度偵字第2829
號、第1442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18970號、第24174號、第36160號、第3616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 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 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立法理 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 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 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 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 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 ,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 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 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 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 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案被告亞磊絲.泰吉華坦提起上訴,並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4、152頁),依刑事訴訟 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 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有罪部分 所認定事實、罪名、沒收部分,本院以原審判決書有罪部分



所載之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究其諭知各罪刑度、定執行刑 是否妥適,核先敘明。
二、被告亞磊絲.泰吉華坦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亞磊絲.泰吉華坦 涉犯相關罪行的緣由是遭以公益人道救援為由遭詐騙,其實 被告完全沒有任何獲利,也把自己的相關生活費也因為相信 對方也一併匯出,被告不是因為貪念或政府、司法機關常宣 導的跨國投資常見可以輕易判斷為詐騙的,詐騙集團透過公 益的方式來詐騙被告,得到她的信任,才會讓被告在以公益 為目的跟李琬瑄借帳戶,請斟酌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是匯入李 琬瑄所掌握的帳戶,這些款項並不是被告所得知悉或直接掌 握的,過程中被告不知道總共多少錢,她因為相信JOHN協助 李琬瑄匯入比特幣,但是到底匯入多少被告並不清楚,所以 是否單以被害人損害金額作為被告刑度的認定,請鈞院斟酌 。被告提供上證1到上證12相關證據,被告長期以來投入原 民文化環保政策作為世界和平大使等等,被告在公益文化 相關貢獻度原審完全沒有審酌,請審酌被告退休後一直從事 公益活動,相信被告經過這些刑事偵審過程知道所犯錯誤, 她也希望可以盡量彌補被害人,這樣的刑度如果不能再減刑 ,可能被告後半生一直要籌取罰金或從事勞動服務,希望能 夠再減輕其刑,定應執行刑部分是6個月,罰金部分再予以 減輕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 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對其被訴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李婉瑄於警詢、偵查中、楊雅媗於警詢、阮鈺嵐、黃 鈺龍、游麗美王采纓、汪慧珠覃長瓊黃麗足陳貽芳 、徐智琴、詹梅芳、范閡芳、田惠君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亞磊絲.泰吉華坦與李婉瑄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5份、楊雅媗合庫帳戶存摺封面 、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楊雅媗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存 款交易明細、李婉瑄中信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李 婉瑄華南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摺存款期間查詢、李婉瑄臺銀帳 戶開戶資料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李婉瑄渣打銀行開戶



資料暨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阮鈺中信帳戶交易 明細、華南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如原審判 決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987號案件不起訴處分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認定被告如原審判決事實欄一即附表二所為,係犯 刑法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原審判決事實欄一即附表 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與之「JOHN」間,就 上開詐欺得利、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友人李婉瑄等人實 行上揭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就原審 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係以一次詐欺行為使告訴人 李婉瑄同時提供附表二各該編號之被害人帳戶給被告使用,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 罪。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 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被告就原審判決事實欄一即附表 二所示詐欺得利罪(1罪,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各洗錢罪(共10罪,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至11),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就 原審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洗錢犯行,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說明被告年紀已長,且具相 當智識程度,竟與暱稱「JOHN」之人共犯詐欺得利、詐欺取 財及洗錢,負責提領詐欺款項並交付暱稱「JOHN」之人,就 該不法行為之運作具有相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上游 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 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負責取得帳號資料及 係擔任類似車手之角色,尚非最核心成員,且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被告年過7旬,自陳師範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兼職劇場編導劇作家,月入新臺幣(下同)約3萬 元左右、家中有植物人之先生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 各編號「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如原審判 決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之10次洗錢罪,侵害10位告訴人之 財產權共625萬8,185元,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 兼衡其所犯各罪,均係於一定期間內所為洗錢行為,各罪時 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同,各罪所擔任角色同一等,其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爰就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為 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之量刑尚無逾越法定刑度之情事,亦無 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過重之情形,難認有何不妥之處,至於 被告所提上證1至上證12等資料,乃被告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相關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尚不足以撼動原審 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被告猶執前詞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原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 1 事實欄一即附表二各編號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2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3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4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5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6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7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8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9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10部分 亞磊絲.泰吉華坦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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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