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531號
TPHM,112,上訴,5531,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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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哲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112年度審訴字第62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 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瑞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對原判決提 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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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