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4947號
TPHM,112,上訴,4947,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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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汯展


選任辯護人 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87號、第4589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汯展附表一編號5、26、34、35、36、41部分暨定應執行之刑均撤銷。
謝汯展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5、26、34、36、41「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應處附表一編號5、26、34、36、41「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汯展經營徵信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 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明知潘建齊於民國109年2月1日 起,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警員(已於111 年4月21日辭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 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 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 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 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 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 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 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竟為圖取 得民眾之聯繫方式,遂請求潘建齊協助,2人竟共同基於洩 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圖畫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 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潘建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



之調閱時間,以其配發之帳號00000000及委請不知情之警員 陳松池(帳號:00000000)、警員林煜順(帳號:00000000 ),登入警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並蒐集附表二所 示之洩密內容之影像,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使用暱稱「奇 奇」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上開資訊予暱稱「魚尾」之謝汯 展,而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 嗣經警方於110年12月30日,因另案在謝汯展位於桃園市○○ 區○○○街00號0樓之0住處實施搜索,起獲民眾個資影本2份, 並對謝汯展所持用之手機實施鑑識採證,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項 定有明文。本案所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所 製作之文書,檢察官、被告謝汯展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結果,認 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 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 據,如下揭所示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汯展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坦承 不違,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潘建齊、證人陳松池之警詢證詞 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洩漏國民 身分證影像、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車行軌跡等內容個 人資料、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之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15日桃警人字第1110028930號令



等文書證據在卷可稽。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 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 籍、 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 ,或涉 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 之資料, 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33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包含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 得個人資料;「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 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 、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 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另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3、4、5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且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犯同法第4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項前段、第 44條亦有明定,倘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 上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應科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罪責,並依該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查同案被告潘 建齊於案發當時,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警 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職司犯罪偵緝及偵防工作,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查 詢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等業務,其因職務權限取得個人姓 名、電話、住址及車籍等資料,該資料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範之個 人資料,同案被告潘建齊非於職務範圍內之特定目的,且逾 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將其假借職務上機會取得之如附表 二「洩密內容」欄所示個人資料交付洩漏予被告謝汯展,使



被告謝汯展遂其經營徵信社所需之民眾聯繫方式,被告謝汯 展與同案被告潘建齊上開蒐集、利用行為已逾蒐集該個人資 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顯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 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罪,至為明確。二、被告非法蒐集前開被害人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 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同案被告潘建齊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人,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其與被 告謝汯展共犯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同案被告潘建齊與被告謝汯展就上 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謝汯展無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 2項規定,仍應科以通常之刑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 。
四、同案被告潘建齊將如附表二編號5、6、7、9、10、11、16至 22、24至26、28、29、31至33、39、41及42「洩密內容」欄 所示二以上個人資料,洩漏予被告謝汯展供其利用之犯行, 各基於一行為而犯之,就各該部分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五、查附表二洩漏時序編號34、35部分,被害人同為石亦玲(即 石安琪),且同案被告潘建齊調閱時間均為110年12月4日11 時1分,調閱資料為國民身分證影像及戶役政個資,內容同 屬戶役政單位掌管之個資,且洩漏時間分別為同日11時39分 、45分,亦僅相距6分鐘,是此部分堪認係基於單一犯意, 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各犯罪事實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為接續犯,應論以1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即為已足。
六、再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既係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 之 合理利用,其所保護之對象為個人法益,就不同之被害 人自 難以成立接續犯一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64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就同案共 犯潘建齊與被告間之通訊內容可見,潘建齊查詢被害人資料 ,均係因謝汯展要求之故,此業據同案共犯潘建齊供述在卷 (見偵字第26287號卷第392-393頁),並有2人通訊紀錄在 卷可參(見偵字第26287號卷第141-217頁);又潘建齊查詢 附表二被害人之資料,時間並非連貫有時隔數月或數日, 堪認係出於不同犯意。另本件由同案被告潘建齊分別於附表



二所示之調閱時間,透過其配發之帳號00000000及委請不知 情之警員陳松池(帳號:00000000)、警員林煜順(帳號: 00000000),登入警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並蒐集 附表二所示之洩密內容,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使用暱稱「 奇奇」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上開資訊予暱稱「魚尾」之謝 汯展之方式,使被告謝汯展知悉上開個人資料而加以利用, 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不同被害人,衡諸前揭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應認其所犯上揭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 資料罪,除上揭編號34、35應論一罪外,其餘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共41罪)。
肆、上訴駁回部分(附表編號5、26、34-36、41以外部分)一、原審審酌被告謝汯展僅因經營徵信社業務所需,竟利用同案 被告潘建齊職務上之機會,未經被害人同意且未符合其他依 法得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任意查詢如附表二所示應秘密之 被害人個人資料,侵害被害人之個人隱私,惟考量被告犯後 承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4、6-25、27-33、37-40、42「原判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一千元折算一日,堪 認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謝汯展與同案被告潘建齊雖是共同正 犯,但被告謝汯展參與程度比較輕微,自己承認是徵信業務 ,而請同案被告潘建齊查詢個資,主觀是基於一次概括犯意 ,應只成立一罪,部分行為時間接近,而且獨立性薄弱,不 應論42罪。另本件並無被害人報案,顯然被告謝汯展並未使 用取得個資,且被告謝汯展不具公務員資格,沒有參與查詢 的行為,請予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云云。
三、查被告謝汯展並非一次要求同案被告潘建齊提供全部被害人 之個人資料,而是分次基於不同目的,要求不同被害人之個 資,自難認係出自概括犯意,業如前述。除附表一編號34、 35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外,並無違誤,理由業如前參、六所 示,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另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並非同案被告潘建齊 將各被害人之個資查詢後向不特定人兜售,而係因被告謝汯 展之故,始會查詢被害人之個資外洩,難認被告謝汯展之犯 罪情節較為輕微。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 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 法定刑內分別科處附表一編號1-4、6-25、27-33、37-40、4 2部分所示之刑(有期徒刑4月至5月,均得易科罰金),均



已屬低度刑,且各罪均較同案被告潘建齊輕,難謂有何違反 比例、平等原則過苛之情形。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 當,請求此部分再予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又本件被告雖請 求給予緩刑諭知,然被告雖坦認犯行,但無端造成被害人個 資外洩,且遭洩漏個資多達百餘人,致損害無法預期,若不 執行刑罰,難以維持法秩序,且被告與多數被害人均未達成 和解,亦難認本件有不執行刑罰為當之情形,自不宜為緩刑 宣告。是被告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伍、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26、34-36、41刑 部分暨定應執行之刑部分)
  原審就此部分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附表二洩漏時序編號34、35部分,堪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 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論以1個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即 為已足,理由業如前參、五所述,原審論以數罪,分論併罰 ,尚有違誤。  
二、又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26、34-36、41部分,被告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業與被害人陳昌塏、石亦玲(即石安琪)、蔡 文雄、顏一心、顏唯心、陳孟隆(下簡稱陳昌塏等6人)各1 萬元,有各被害人簽寫之收據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07至2 15頁),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被告犯後態度予以量刑,容有 未洽。此部分被告上訴請求就原審認定之刑期再予減輕等語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定應執行之刑部分予以撤 銷改判。
陸、量刑(附表一編號5、26、34、36、41刑部分暨定應執行之 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汯展僅因經營徵信社業 務所需,竟利用同案被告潘建齊職務上之機會,未經被害人  陳昌塏等6人同意且未符合其他依法得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 ,請同案被告潘建齊任意查詢被害人陳昌塏等6人所示應秘 密之被害人個人資料洩漏予被告,被告並進而利用,侵害被 害人之個人隱私,造成被害人陳昌塏等6人之困擾及可能衍 生後續紛爭、惟考量被告犯後並無推諉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且與被害人陳昌塏等6人達成和解,其並無前科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附表編號5、26、34、36、41號本院判決欄所示 之刑,並諭知折算易科罰金之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折算 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第4項所示。又本件被告尚未與多 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肆、三所述,不宜為緩刑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健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呂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判決欄 1 被害人周煥凱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 被害人施碧峻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 被害人李晟嘉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4 被害人許景珽如附表二編號4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5 被害人顏一心、顏唯心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被害人張栢瑋張睿峰張博凱張瑀芯、張筑媗、楊素青邱郁捷如附表二編號6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7 被害人周皓晨周文賓如附表二編號7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8 被害人王建良如附表二編號8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9 被害人王建良、王雯昭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0 被害人林家正、李秋嬌、林家慶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1 被害人林柔潔、林姜、朱幼婷、林湘靖、孫亦桓如附表二編號11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2 被害人林家正如附表二編號12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3 被害人林柔潔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4 被害人林柔潔如附表二編號14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5 被害人蔡子右如附表二編號15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6 被害人徐偉庭、朱淑雲如附表二編號16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7 被害人蔡子右、葉雅昕、蔡孟芷如附表二編號17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8 被害人洪孟億、許婷婷、洪椿閔、曾裕琇洪宏靖如附表二編號18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19 被害人鄧永昌鄧麗珠、吳怡沅如附表二編號19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0 被害人吳銘基、許秀雲鄒玉惠如附表二編號20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1 被害人張奕鈞張德光彭琇梅如附表二編號21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2 被害人林家翔、林恩闊、旃應芳、林家麒林佳慧如附表二編號22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3 被害人陳沛涵如附表二編號23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4 被害人王彥驊王繼中張麗芬王彥文如附表二編號24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5 被害人胡瑀婷、黃麗璇、胡瑀玟、胡佳娜黃耀德如附表二編號25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6 被害人蔡佳翰、蔡文雄、楊惠珍如附表二編號26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被害人黃崇祐如附表二編號27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8 被害人黃崇祐、黃建龍黃梅、黃鼎傑、黃士源如附表二編號28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29 被害人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如附表二編號29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0 被害人周炎綜如附表二編號30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1 被害人楊清男、李麗華、楊淑婷楊予葳楊雅萍如附表二編號31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2 被害人林政利林政宏、林國忠、袁思寧如附表二編號32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3 被害人劉宥成、劉昌本、林秋滿、劉思漩、陳宛汝如附表二編號33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4 被害人石安琪如附表二編號34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被害人石安琪如附表二編號35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與編號34同論一罪,不另論罪科刑) 36 被害人陳孟隆如附表二編號36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被害人經查車主張示美如附表二編號37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8 被害人林進全如附表二編號38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39 被害人李昆芳李水利、郭素惠、黃惠君如附表二編號39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40 被害人黃惠君如附表二編號40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41 被害人陳昌塏張芝瑩陳興隆如附表二編號41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被害人田國勤、田惠珍、田子雲如附表二編號42部分 謝汯展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附表二
警員潘建齊犯罪事實一覽表 洩漏時序 個資編號 調閱時間及調閱者 洩密時間 洩密 地點 洩密行為 被害人 洩密內容 證據 筆錄案次 1 1 109年6月2日16時22分 (潘建齊) 109年6月2日16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煥凱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周煥凱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謝汯展手機相簿檔存照片 他案1 2 2 110年4月14日17時00分 (潘建齊) 110年4月14日17時00分 桃園市八德埤塘公園 洩漏民眾施碧峻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施碧峻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紙本一份(2張4頁) 中壢分局搜扣筆錄 案1 3 3 110年7月24日10時37分 (潘建齊) 110年7月24日10時37分 桃園市八德區某處 洩漏民眾李晟嘉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李晟嘉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1張2頁) 中壢分局搜扣筆錄 案2 4 4 110年8月11日15時32分 (潘建齊) 110年8月11日15時48分 本分局偵查隊 謝汯展儲存於手機相簿之民眾許景珽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許景珽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謝汯展手機相簿檔存照片 案3 5 5 110年11月7日12時4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7日15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顏一心、顏唯心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顏一心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7、122、124至134、140、144至149 案4 6 顏唯心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6 7 110年11月7日 12時34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7日15時3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張栢瑋張睿峰張博凱張瑀芯、張筑媗、楊素青邱郁捷等7人之之戶役政等個資 張栢瑋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4至106、108至115、117至121 案5 8 張睿峰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9 張博凱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10 張瑀芯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 張筑媗 年籍資料、戶籍地 12 楊素青 年籍資料、戶籍地 13 邱郁捷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 7 14 110年11月10日20時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17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皓晨周文賓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皓晨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54至159、336至344 案6 15 周文賓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8 16 110年11月10日20時2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普重機(車主民眾王建良)之車行軌跡個資 王建良 車行軌跡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2、165 案7 9 17 110年11月10日20時1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王建良、王雯昭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王建良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0至166 案8 18 王雯昭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 19 000年11月10日22時42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2時5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正、李秋嬌、林家慶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家正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83至194、198、254至258 案9 20 李秋嬌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1 林家慶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 11 22 000年11月16日16時4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6時5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柔潔、林姜、朱幼婷、林湘靖、孫亦桓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柔潔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4至253、259至263、347至349 案10 23 林姜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4 朱幼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5 林湘靖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26 孫亦桓 年籍資料、戶籍地 12 27 000年11月10日20時2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0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正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林家正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7、171至175 案11 13 28 000年11月16日16時4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0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柔潔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林柔潔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3 案12 14 29 000年11月16日16時4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普重機(車主民眾林柔潔)之車行軌跡個資 林柔潔 車行軌跡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6、250、259、262、263 案13 15 30 000年11月16日18時1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1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子右之刑案照片個資 蔡子右 刑案照片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4 案14 16 31 000年11月16日17時12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2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徐偉庭、朱淑雲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徐偉庭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67至273 案15 32 朱淑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7 33 000年11月16日18時1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3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子右、葉雅昕(誤植蔡雅昕)、蔡孟芷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蔡子右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5、276、278至282 案16 34 葉雅昕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5 蔡孟芷 年籍資料、戶籍地 18 36 000年11月16日18時3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5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洪孟億、許婷婷、洪椿閔、曾裕琇洪宏靖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洪孟億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83至291 案17 37 許婷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8 洪椿閔 年籍資料、戶籍地 39 曾裕琇 年籍資料、戶籍地 40 洪宏靖 年籍資料、戶籍地 19 41 000年11月16日19時2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16日19時1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鄧永昌鄧麗珠、吳怡沅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鄧永昌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案18 42 鄧麗珠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43 吳怡沅 年籍資料、戶籍地 20 44 000年11月16日21時2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0時3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吳銘基、許秀雲鄒玉惠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吳銘基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28至335 案19 45 許秀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46 鄒玉惠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21 47 000年11月16日20時4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0時4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張奕鈞張德光彭琇梅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張奕鈞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92至301、303 案21 48 張德光 年籍資料、戶籍地 49 彭琇梅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2 50 000年11月16日21時1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1時2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翔、林恩闊、旃應芳、林家麒林佳慧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家翔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至327 案22 51 林恩闊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2 旃應芳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3 林家麒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4 林佳慧 年籍資料、戶籍地 23 55 000年11月16日21時44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1時4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沛涵之戶役政等個資 陳沛涵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45、346 案23 24 56 000年11月16日23時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3時1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王彥驊王繼中張麗芬王彥文等4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王彥驊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50至357 案24 57 王繼中 年籍資料、戶籍地 58 張麗芬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9 王彥文 年籍資料、戶籍地 25 60 000年11月16日23時48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17日0時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胡瑀婷、黃麗璇、胡瑀玟、胡佳娜黃耀德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胡瑀婷 戶籍地、電話 案25 61 黃麗璇 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62 胡瑀玟 戶籍地、交通工具 63 胡佳娜 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64 黃耀德 戶籍地、電話 26 65 000年11月22日10時21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22日10時2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佳翰、蔡文雄、楊惠珍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蔡佳翰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26 66 蔡文雄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67 楊惠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27 68 000年11月28日21時3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28日21時4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黃崇祐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黃崇祐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540 案28 28 69 000年11月28日21時4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28日22時6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黃崇祐、黃建龍黃梅、黃鼎傑、黃士源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黃崇祐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541至551 案29 70 黃建龍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1 黃梅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2 黃鼎傑 年籍資料、戶籍地 73 黃士源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9 74 000年12月1日21時18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日21時2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絡淳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9至26 案30 75 鄭婉琍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6 周二郎 年籍資料、戶籍地 77 周峰旭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8 周紫綾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0 79 000年12月1日21時3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日21時3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周炎綜(誤植周炎緯)等6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炎綜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 案31 31 80 000年12月4日10時14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0時2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楊清男、李麗華、楊淑婷楊予葳楊雅萍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楊清男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4、105 案32 81 李麗華 年籍資料、戶籍地 82 楊淑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83 110年12月4日17時33分 (潘建齊復查詢) 楊予葳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84 楊雅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2 85 000年12月4日10時23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0時5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政利林政宏、林國忠、袁思寧等4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政利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33 86 林政宏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87 林國忠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88 袁思寧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3 89 000年12月4日10時25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1時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劉宥成、劉昌本、林秋滿、劉思漩、陳宛汝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劉宥成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34 90 劉昌本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91 林秋滿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92 劉思漩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93 陳宛汝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4 94 000年12月4日11時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1時3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石安琪(謝汯展實際所需)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石安琪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3至35、60 案36 35 95 000年12月4日11時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1時4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石安琪之戶役政個資 石安琪 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3至35、60 案37 36 96 000年12月4日15時5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5時5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孟隆(身分證Z000000000)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陳孟隆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89至93 案38 37 97 000年12月4日17時46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普重機之車行軌跡(資料來源待查) 經查車主張示美 車行軌跡 案39 38 98 000年12月6日16時52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6日17時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進全之戶役政個資 林進全 年籍資料、工廠地址、電話 案40 39 99 000年12月12日12時23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3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李昆芳、李水利、郭素惠、黃惠君等4人之戶役政個資 李昆芳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76、177、187至201 案41 100 李水利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101 郭素惠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2 黃惠君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40 103 000年12月12日13時3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3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之車行軌跡 黃惠君 車行軌跡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97、198 案42 41 104 000年12月12日17時42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7時5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昌塏張芝瑩陳興隆等3人之戶役政個資 陳昌塏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08、210至213 案43 105 張芝瑩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6 陳興隆 年籍資料、戶籍地 42 107 000年12月22日11時9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22日11時2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田國勤、田惠珍、田子雲等3人之戶役政個資 田國勤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案44 108 田惠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09 田子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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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