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銘陽
選任辯護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1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唐銘陽與林幸蓉於民國109年年底至000年0月0日間曾交往,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在唐銘陽位於臺北市○○區○○路00 0巷00號3樓住處之唐銘陽房間內,雙方因故發生口角爭執, 林幸蓉欲拿手機撥打電話給家人或報警之際,唐銘陽竟基於 強制之犯意,搶走林幸蓉之手機,持美工刀割該手機保護殼 ,並將該手機朝木質床頭櫃敲擊(所涉毀損罪部分,因已逾 告訴期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度偵字第1 7215號不起訴處分書內敘明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拒不讓 林幸蓉取回手機使用,歷時1時29分許始歸還林幸蓉,以此 強暴方式妨害林幸蓉使用手機之權利。
二、案經林幸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告訴人林幸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 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查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 證述並無傳聞例外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認均無證據 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卷內手機毀損照片 是事隔一年後報案提出的,且拍攝時間地點不詳;錄音檔去 頭去尾,不能顯示原貌,均不能作為證據。惟拍攝證物之原 始照片係文書之最佳證據;錄音檔乃電磁紀錄,原審亦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165之1條之法定程序調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不能舉出上開證據有何出於偽造或變造之情事,且與下述證 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及錄音勘驗筆錄之記載大致相符,足信具 有關聯性與真實性,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與林幸蓉於上開時地,因故發生口角爭執, 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搶林幸蓉的手機,林幸蓉的 手機是他自己交給我看的,我沒有持美工刀割該手機保護殼 ,只有將該手機朝木質床頭櫃敲擊,因為我跟林幸蓉發生爭 執,由錄音檔可知他一直擾亂我,手機他隨時都可以取回, 因為是放在桌上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除為被告所 不否認,已如上述外,復據證人即告訴人林幸蓉於原審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字卷第188至199頁),並有案發當日 錄音檔案及原審勘驗筆錄可資為佐(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 見原審訴字卷第126至163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幸蓉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略以:當天我到被告家進到被告房間,我說要分 手,被告就說我們2個人一起死在這裡,被告情緒很激動, 且桌上有美工刀,我很害怕,就拿出手機想要報警或打電話 給爸媽,但被告直接從我手上搶走手機,不想讓我打給爸媽 ,也不想讓我報警。被告還拿美工刀割我的手機殼,拿我的 手機去敲他的木質床頭櫃,我手機有保護殼,保護殼碎掉, 但手機還是可以用。偵查卷第240頁的紅色手機就是被被告 敲的手機,偵查卷第241頁的碎掉手機保護殼就是當天被告 敲碎的。過程中我有一直叫被告把手機還我,直到當天下午 到我要回家的時候,被告才把手機還給我。我那支手機應該 是還可以用,但被被告割一條一條的,我就不敢也不想去用 那支手機,因為看到會覺得很痛苦。我提出的錄音檔案,在 錄音前被告就已經拿我的手機,我是過一陣子想到書包裡有 另一支手機,才開始錄音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89至198頁 )。
㈡依據原審勘驗筆錄所載當時錄音情節確有:「告訴人:你在 拿我手機幹嘛?告訴人:(哽咽)嗯哼,不要再敲了。告訴人 :不要再敲我手機了。告訴人:(哽咽) 不要了,不要再弄 了,不要弄了,不要再弄我了,不要弄了。被 告:不要跟 我講這些話。被告:妳不要弄我喔,我沒弄妳就不錯了。告 訴人:我錯了,不要剪我手機。被告:妳給我跪下去喔,不 要坐喔。告訴人:(告訴人哽咽,聽不清楚) ,你打我就好 ,不要剪我手機,你打我就好。告訴人:你不要弄我東西( 告訴人哽咽) ,你不要再弄我東西了,你打我就好了。告訴 人:不要再弄了,不要再弄了,拜託。被告:妳再繼續亂叫 啊,妳再繼續亂叫看看,我就再用妳一次,妳再繼續亂叫, 妳再繼續亂叫。告訴人:你讓我打給我爸媽,拜託,你要怎 樣弄,我隨便你,你讓我打電話就好。告訴人:我想要回家 。被告:妳很屌嘛。告訴人:你再繼續耍賤啊,啊,不要敲
我手機了。 告訴人:還我,還我,還我,還我,還我,還 我。(哀求聲)告訴人:還我,還我,還我手機。(哀求聲)被 告:道歉啊。被告:一,二,等下起來刮到誰我不管喔, 二。被告:用來刮妳手機用的。告訴人:你搶我手機欸,現 在,每次都是你直接搶我的東西欸,你不搶我東西,我會… 我會躲嗎?」等情節(如附件),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幸蓉於原 審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手機背蓋遭毀損及手 機保護貼遭毀損之照片在卷可以佐證(偵卷第42-43頁),而 被告也坦承因為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有將告訴人之手機朝木 質床頭櫃敲擊,已如上述,已足佐證被告當時確實有搶走告 訴人之手機,並將該手機朝木質床頭櫃敲擊,而以此強暴方 式妨害林幸蓉使用手機之權利,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所辯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告訴人之證述與證人即被 告母親羅安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稱以:我進到被告房間時看 到被告與告訴人互相一句來、一句去,後來被告拿他的手給 我看,說他的手流血,我就叫被告趕快去擦藥,當時告訴人 站在那邊一直在唸什麼破掉,我走過去關心告訴人,我看到 告訴人手上拿著手機,但告訴人沒有拿手機給我看,我跟告 訴人講什麼手機破掉,告訴人回說眼鏡斷掉,就是勘驗筆錄 中我提到「妳手機破掉了喔。妳手機破掉了喔。」(見原審 訴字卷第200至201、205頁)等語不符,告訴人若要報警或 打電話,還有其他手機可以使用,但並無報警或打電話的舉 動,且告訴人事隔一年後才報案,實違反常理,被告若真有 妨害自由之情事,為何並未向羅安安呼救或求援,更讓被告 陪同返回告訴人之住處,仍與被告交往長達3-4月,實為挾 怨報復,被告敲告訴人的手機只是在出氣云云。 ⒉惟證人羅安安證稱其進到房間時,看到告訴人手上拿著手機 等語,與告訴人前開指訴內容不同。觀諸如附件所示之勘驗 筆錄以底色標記之部分,告訴人曾數度提到不要敲我手機、 不要弄我手機、刮我手機、還我手機,並表明要拿回自己的 手機撥打電話,在被告母親羅安安進入房間居間協調離去後 ,告訴人仍持續要求拿回自己的手機,上開錄音檔案堪足為 告訴人證詞之補強證據。復由告訴人提出之手機及手機殼照 片(見偵查卷第240至241頁),確可看到告訴人手機保護殼 之裂痕、手機背蓋之刮痕,亦可為告訴人證述之佐證。是以 ,應認告訴人前開證述內容較為可信。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 訴意旨所舉證人羅安安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並不足 採信,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證明。再者,證人羅安安已於原 審到庭,而為迴護被告之證述,已如上述,亦無再贅行傳喚
之必要,附此敘明。
⒊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辯稱:錄音內容中告訴人提到「 不要拿我手機」之類的話,都是告訴人自言自語云云。然依 據原審勘驗筆錄10分2秒之前,告訴人說:「是你自己割我 的保護膜,然後割到你的手的欸,不關我的事情。」,被告 回以:「哼,妳看別人會相信誰啊,流血都比較偉大不是嗎 ?」;於37分22秒至37分34秒間敲打聲響之後,被告曾說: 「一,二,等下起來刮到誰我不管喔,二」;於37分41秒至 37分50秒間敲打聲響之後,被告曾說:「用來刮妳手機用的 」,足見被告對於告訴人提到手機之事,均有相對應之回應 ,且被告亦自己提及「刮」、「流血」等字詞,顯見告訴人 錄音中所提到有關手機之事,並非自言自語,而確係告訴人 對於當時被告行為之即時反應之詞,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 所辯,亦無理由。辯護人另辯稱:如被告真有拿告訴人之手 機,在被告母親羅安安進到房間時,告訴人應會提到要報警 或要聯絡父母,但錄音中卻無此等內容云云,惟觀諸如附件 所示之勘驗筆錄,在羅安安進入被告房間後,告訴人曾提及 :「那你為什麼不要還我手機」、「他在刮我手機」、「他 拿他拿...他敲我手機,他拿我手機然後敲他的床」等語, 指遭被告取走手機並以刮、敲方式破壞,告訴人確有向證人 羅安安訴說遭被告取走手機而妨害其使用手機權利之事,辯 護人徒以告訴人當場未提到要報警、聯絡父母之事,質疑告 訴人證詞之可信性,並不足取。
⒋再告訴人何時要對於受害事實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要不要 立即打電話報警、要不要向他人呼叫求救、事後要不要再與 加害者交往,均屬被害人意思決定之自由,要非加害者所得 置喙支配。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告訴人若要報 警或打電話,還有其他手機可以使用,但並無報警或打電話 的舉動,且告訴人事隔一年後才報案,實違反常理,被告若 真有妨害自由之情事,為何並未向羅安安呼救或求援,更讓 被告陪同返回告訴人之住處,仍與被告交往長達3-4月,實 為挾怨報復,被告敲告訴人的手機只是在出氣云云,無非均 屬意圖卸責於加害人之詞而已,亦無理由。
㈣綜上證據及理由,本件堪認被告確於上開時地,在告訴人欲 拿取手機撥打電話之際,搶走告訴人手機,持美工刀割該手 機保護殼,並將該手機朝木質床頭櫃敲擊,拒不返還告訴人 ,直到當日告訴人離開被告住處時為止,始返還告訴人手機 。並參考如附件所示之錄音長達1時29分許,亦堪認定被告 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拒不返還之時間約為1時29分許。從而 ,本案被告有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權利之
事實,應堪認定。被告上訴意旨所辯,均無理由,事證明確 ,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原審漏載第1 項)。又被告與告訴人間雖曾交往,但並未曾同居,2人非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家庭 成員,僅得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稱之曾有親密 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並未 準用同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規定。是被告所為,不另成 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附此敘明。又 起訴書雖未記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惟業經原審公訴檢 察官當庭補充,並經原審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此罪名(見原 審訴字卷第186頁),並經本院告知上開罪名,已充分保障 被告之防禦權,自得逕適用正確法條。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所辯不可採之理由,業據指駁如上,原審判決 同此認定,以被告此部分所犯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再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遇事不思理性溝通之犯罪動機、目的,竟以事實欄所載之手 段妨害告訴人使用手機之權利,所犯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 危害程度非輕。再兼衡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妨害告 訴人行使權利之時間久暫暨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 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就量刑所表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亦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量處之刑,亦與罪刑 相當原則無違。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無理由,自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勘驗標的:錄音光碟檔名「133_0000-00-00-00-00-00(mp3cut( mp3cut.net)」之錄音光碟。
日 期:110年3月14日。
勘驗結果如下:
一、錄音時間:0分0秒至1時29分42秒
【0秒至3秒間有雜音;4秒至9秒間有敲打聲】 被 告:我沒弄妳,妳不要弄我。
告訴人:你在幹嘛?
被 告:妳不要拉我衣服。
告訴人:你在拿我手機幹嘛?
告訴人:給我看,給我看,給我看,給我…
被 告:(聽不清楚)
【23秒至24秒間有敲打聲】
告訴人:(哽咽)嗯哼,不要再敲了。
【28秒至32秒間有敲打聲】
告訴人:不要再敲我手機了。
【36秒至40秒間有敲打聲】
告訴人:(哽咽) 不要了,不要再弄了,不要弄了,不要再 弄我了,不要弄了。(告訴人哽咽,聽不清楚) 被 告:不要跟我講這些話。
告訴人:(1分16秒至1分25秒間告訴人哽咽,聽不清楚) 【1分19秒至33秒間有敲打聲】
被 告:妳不要弄我喔,我沒弄妳就不錯了。
(1分30秒至1分33秒間告訴人哽咽)
【1分40秒至1分48秒有敲打聲】
被 告:妳不要弄喔,我嚴重警告妳喔。
(1分46秒至1分47秒間告訴人哽咽、叫) 被 告:不要坐那邊喔,妳不要給我坐在那邊喔。 告訴人:我錯了,不要剪我手機。
被 告:妳給我跪下去喔,不要坐喔。
告訴人:(告訴人哽咽,聽不清楚) ,你打我就好,不要剪 我手機,你打我就好。
被 告:(聽不清楚) ,我拜託妳好不好,妳再大聲一點, 讓我媽聽到是不是。
告訴人:你不要弄我東西(告訴人哽咽) ,你不要再弄我東 西了,你打我就好了。(2分16秒至2 分17秒間告訴 人尖叫,隨後開始哭泣)
告訴人:(告訴人哭泣,聽不清楚) ,不要再弄了,不要再
弄了,拜託。
(3分3秒至3分5秒間告訴人尖叫,隨後開始哭泣) 被 告:妳再繼續亂叫啊,妳再繼續亂叫看看,我就再用妳 一次,妳再繼續亂叫,妳再繼續亂叫。
【3分15秒至3分28秒間有敲打聲】
【3分29秒告訴人大叫,3分30秒出現「蹦」巨大聲響,3分32 秒至3 分33秒間告訴人喘氣】被告:妳再繼續亂叫,妳剛在 幹嘛,妳說啊,妳剛在幹嘛。
【3分40秒至3分47秒間告訴人發出大聲之喘氣聲】 被 告:妳剛在幹嘛,妳說妳剛在幹嘛,(聽不清楚),妳最 好不要敢拿手機喔。
告訴人:你讓我打給我爸媽,拜託,你要怎樣弄,我隨便你 ,你讓我打電話就好。(告訴人哭泣)
被 告:妳先說妳剛在幹嘛。
告訴人:(告訴人哭泣,聽不清楚),我想要回家。 被 告:(聽不清楚)妳很屌嘛。
告訴人:我講的是實話。
被 告:我做了什麼,妳說啊。
告訴人:(告訴人哭泣)你會打我,不是事實嗎? 被 告:所以呢?
告訴人:不是事實嗎?
被 告:那我們永遠分手好不好?
告訴人:對啊,那你就不要弄我了,好不好?
被 告:不可能。
告訴人:你又撕我衣服,然後又賞我巴掌,然後還折斷我的 眼鏡。(告訴人哭泣)
被 告:好啊,妳都記得這些事情齁,我跟妳講啦!我這輩 子絕對不會娶妳這種女人。
告訴人:我也不會跟你結婚。
被 告:那很好啊!
告訴人:那我們現在分手不是很好嗎?不要弄我手機。( 告 訴人哭泣)
被 告:妳可以弄我啊,妳也可以打我啊,我明明記得妳打 過我的頭啊,呵,剛剛好而已。
告訴人:那一次是你抓傷我的臉。
被 告:是誰先打我頭,先...(聽不清楚)
告訴人:那你有受傷嗎?我打那麼小力。
被 告:有啊。
告訴人:沒有。
被 告:我頭痛啊。
告訴人:啊我的臉有疤痕欸,還流血。
被 告:來啊,我看啊,哪裡啊?
告訴人:調監視器就知道。
被 告:可以啊,剛好妳也有抓我頭啊,我後腦杓(聽不清 楚)的位置。
告訴人:好啊,你去調啊,看哪個比較嚴重。
被 告:好啊,那麻煩妳去調,麻煩妳去調。
告訴人:那你讓我報警就好。
被 告:好啊。
告訴人:拿來。
被 告:妳用我手機啊,妳敢拿妳試試看啊。妳很屌嘛,現 在腦袋不清楚,講話開始亂講,妳到底有什麼問題 啊,吃我家用我家的,然後花我的錢。
告訴人:是你叫…我錢都給你了,我每個禮拜身上全部的錢 都給你了。
被 告:妳拿到就怎樣,妳拿到就怎樣,妳拿到就怎樣啦! 告訴人:你自己說什麼,幫忙吃東西。
被 告:去外面吃,吃得很開心吼,吃完就...現在不爽就 找人了吼。
告訴人:要多少錢,我也可以給你。
被 告:妳就大小姐啊!
告訴人:可是我錢都給你,每次要吃什麼也是你做主的,又 不是我。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有,妳有。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呵!愛說謊,不像話。
告訴人:說謊的是你。
被 告:妳再說一次啊!
告訴人:說謊的是你。
被 告:我說什麼謊?
告訴人:你剛說的那些謊。
被 告:好啊,妳就繼續這樣啊...(聽不清楚),我跟妳 講啦( 聽不清楚),妳這輩子就是個敗類啦!妳從 妳進儒林那天開始,妳就是個敗類妳知道嗎?妳重
考的那天開始,妳就注定成為一個敗類啦,第一個 妳不會成功的,第二個妳晚別人啦!…(聽不清楚 )…想要玩,趕快去讀書,怎樣…(聽不清楚), 妳就可以炫耀一下…(聽不清楚),我跟妳講…(聽 不清楚)
【7分50秒至8分0秒間有敲打聲】
被 告:(聽不清楚)就起來,像妳這種人喔…(聽不清楚) ,要問。
告訴人:我可以叫你起來嗎?
被 告:要問。
告訴人:啊我有叫你起來,然後呢,我剛沒有叫你起來,你 沒有理我。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你有理我嗎?
被 告:(聽不清楚)妳又要叫我帶妳出去玩,到底要我… (聽不清楚)
告訴人:你自己答應我今天要去買書的。
被 告:今天要去買書啊。
告訴人:啊你一直睡覺。
被 告:啊你,啊你有叫我起來…
告訴人:我沒有叫你嗎?
被 告:妳有叫我出去買書嗎?
告訴人:啊你那麼聰明,你聽不懂我意思嗎?
被 告:(聽不清楚)妳現在是回我講這些話喔, (聽不清 楚),妳聽得出來嗎?聽不出來喔,( 聽不清楚) 我也聽不出來。
告訴人: (聽不清楚),你折斷我手機。
被 告:亂講。
告訴人:你已經忘了。
被 告:我只是教訓妳手機而已,妳現在很跩齁,妳在跩什 麼。
告訴人:這有一天就會割在我身上。
被 告:對啦,有一天就割在我身上啦,有一天就割在我身 上啦…(聽不清楚)
告訴人:最好是,那是你自己弄的,不要再騙人。 被 告:妳剛弄我。
告訴人:不要再騙人。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是你自己割我的保護膜,然後割到你的手的欸,不 關我的事情。
被 告:哼,妳看別人會相信誰啊,流血都比較偉大不是嗎 ?
【10分2秒至10分41秒間有雜音、敲打聲,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
被 告:妳剛在跩什麼?妳剛剛…(聽不清楚),在跩什麼… (聽不清楚)
告訴人:那我想要跟你分手。
被 告:確定齁?
告訴人:確定。
被 告:永遠齁?
告訴人:請你不要碰我,也不要再威脅我。
被 告:好啊。
告訴人:然後把弄壞我的東西全部還我,賠償。 被 告:妳欠我多少錢。
告訴人:我根本就沒跟你借過錢。
被 告:妳欠我多少錢,妳吃我多少東西…(聽不清楚) 告訴人:找聊天紀錄就可以知道是你叫我吃的。 被 告:那妳去查啊。
告訴人:好啊,你以為我查不到嗎。
被 告:好啊…(有雜音,聽不清楚)
告訴人:啊你對我這樣子。
被 告:我對妳怎樣子啦,我對妳不夠好是不是。 告訴人:然後吵架的時候這樣子,我做什麼事情都要聽你的 。
被 告:我有沒有叫妳不要逼我,我有沒有叫妳不要逼我。 告訴人:我做什麼事情都要聽你的。
被 告:每天就是有管妳喔,妳不要說沒管妳喔。 告訴人:啊你還不是每天叫我罰抄。
被 告:每天?
告訴人:(聽不清楚)…叫我罰抄,沒有嗎?
被 告:妳做什麼事情?
告訴人:啊有那麼嚴重嗎?
被 告:妳覺得呢?如果今天換我…(聽不清楚) ,我打電 話,我幫妳打電話請假呢?奇怪,我的事情就不嚴 重,妳的事情就比較嚴重,妳爸媽是垃圾,我就他 媽要幫妳去擦屁股。
告訴人:你什麼時候幫我擦屁股?
被 告:如果那…(聽不清楚)是我打的呢?我有沒有幫妳打 錯,( 聽不清楚) ,如果今天是像我跟妳一樣,我 打的,他那家回電給妳爸媽妳知道嗎?妳覺得他問
我…(聽不清楚) ,因為妳爸、妳媽有打來了,他 回電了,他直接問我沒事,他就沒回電了,因為妳 媽…(聽不清楚) ,妳覺得我在亂講嗎?還是…( 聽不清楚)
告訴人:那你弄壞我的東西,然後…(聽不清楚) 被 告:可以不要啊,妳把該還的還我。
告訴人:那你也把該還的還我。
被 告:好啊,這沒有很難啊,爛手機,爛人,妳就爛啊, 妳有什麼是好的?反正妳這種東西…(聽不清楚) 腦袋。
告訴人:那你平常都一直罵我欸。
被 告:怎樣,妳沒罵過我是不是?
告訴人:沒有。
被 告:妳沒有罵過我?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妳沒有罵過我?妳說謊都不眨眼的。
告訴人:我有罵你什麼?
被 告:妳覺得妳罵我什麼?
告訴人:啊,你對我這樣子。
被 告:怎樣?
告訴人:哪一天我就會被你砍死。
被 告:對啊,這樣的確…(聽不清楚)被砍死啊。 告訴人:為什麼不會?
被 告:為什麼不會?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妳跟妳爸媽說謊是不是?我哪天我怕妳騙了我,為 什麼不會?媽我們去儒林讀書…(聽不清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好啊,OK,還是妳騙妳爸媽,妳是不是都會對我說 謊。
告訴人:我沒有。
被 告:說,到底有沒有?
告訴人:可是你剛打我欸。
被 告:妳有沒有打過我?
告訴人:沒有。
被 告:再說一次。
告訴人:我沒有打過你。
被 告:敲我頭,有沒有打過我?
告訴人:沒有。
被 告:妳看…(聽不清楚)
告訴人:那一次是意外,是我不小心的。
被 告:我也意外。
告訴人:屁,你刮傷我的臉,你也賞我巴掌,你還推我。 被 告:對,都是意外,妳說是意外,我為什麼不可以說也 是意外…(聽不清楚)。
告訴人:這是你自己用的。
被 告:爭吵過程中妳也有連帶責任。
告訴人:你說什麼?
被 告:爭吵過程中妳也有連帶責任,現場只有妳跟我啊, 我說是妳啊,(聽不清楚) 是妳啊。妳腦袋有洞是 不是啦,蛤,妳說我對妳多差,多差,多差…(聽 不清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我跟妳講…(聽不清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聽不清楚)什麼東西啊。
告訴人:啊我有沒有跟你說過,大不了就是,我以後不會 …(聽不清楚),我有沒有講過?
被 告:我有沒有跟妳講過?啊妳說好啊。
告訴人:我沒有說好。
被 告:我有沒有…我有沒有叫妳把錢留著,我有沒有叫妳 把錢留著。
告訴人:(聽不清楚)有沒有跟你講過我們不要去吃那麼好 ,我有沒有講過?
被 告:我不想啊,我有能力為什麼不吃。
告訴人:那你…(聽不清楚)
被 告:我有沒有跟妳講過?
告訴人:沒有。
被 告:我有沒有跟妳講過?(聽不清楚)
告訴人:沒有。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那是因為你說我在叫,把那個…我省錢,然後呢… 被 告:然後呢?
告訴人:我每天中午都吃那一點點。
被 告:然後呢?
告訴人:省下來的錢去哪裡?
被 告:(聽不清楚),禮拜天去哪裡了?(聽不清楚),花 多少錢…(聽不清楚) ,(聽不清楚) 就沒了,好 笑,一天才省幾十塊,一次花就花兩三百…(聽不 清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妳給我十幾萬,然後花了幾百萬,是我花比較多, 還是妳花比較多?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對啊,我有沒有叫妳不要?我有沒有叫妳去…(聽 不清楚)
告訴人:屁啦,是你說我帶妳去吃什麼好吃的。 被 告:對啊。
告訴人:(聽不清楚)
被 告:啊妳…啊妳想吃啊…(聽不清楚)
告訴人:沒有,我從頭到尾沒有跟你說我想吃。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哪有,我有沒有跟你說我後面自己吃便當,我哪一 次說我不行?
被 告:有。
告訴人:沒有。
被 告:(聽不清楚)
告訴人:最好是…(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