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政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33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37、12099、12108、12515、
125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 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 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 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 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 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 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 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 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 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 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政維(下稱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 略以:被告已知犯錯,也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懇請法官給 予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有刑事 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4頁),足認被告只 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審 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 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係依據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 刑妥適與否:
(一)罪名部分: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7罪)。(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共犯施宜廷、陳鈺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離子水」、「霹靂哥」之詐騙集 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三)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編號1、2、5、6、9 、10、16、19、21、22、24、27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多 次匯款」至本案金融帳戶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行,就 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就先後詐騙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 為,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示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27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 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六)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 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 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 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 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 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 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 ,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 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 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是本案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罪,雖為想像競合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 ,被告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 ,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本 案被告就其提領遭詐騙之款項後,依共犯即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離子水」之指示,將贓款轉交予陳鈺婷後,再由陳鈺婷 繳回詐欺集團,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事實 ,於原審審理中就其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認被告對洗錢行 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已均有所自白,是就此部分減輕事由, 自應由量刑時併予衡酌。
三、上訴駁回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涉有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犯行,事證明確,並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 ,竟為貪圖不法之利益而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與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損害財產 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坦認 犯行,就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考量 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部分)之法定刑, 兼有自由刑及財產刑併科規定,應避免量刑時漏未評價輕罪 部分自由刑與財產刑兼而併罰之立法意旨,及刑法第55條但 書所揭櫫之輕罪科刑封鎖作用,並考量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 之受損金額,及被告迄今未與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共27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 育程度,目前在玻璃工廠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原審 卷第13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二)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固主張:被告已知犯錯,也 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請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從輕量刑云 云(見本院卷第43至44頁)。惟查:㈠被告於上訴狀雖主張 其已知犯錯,也有誠意與被害人和解云云,惟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 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89頁),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既均未出庭,自難認其具有與本案被害人、 告訴人之和解誠意,是被告此部分上訴,無理由。㈡次按量 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本件原判決已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事項,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予以 科刑,難認有何輕重失衡情形,另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件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不思 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不法之利益而擔任負責提領 贓款之「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從事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實有不該, 惟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就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已符合自 白減刑規定,並考量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即想像競合輕 罪部分)之法定刑,兼有自由刑及財產刑併科規定,應避免 量刑時漏未評價輕罪部分自由刑與財產刑兼而併罰之立法意
旨,及刑法第55條但書所揭櫫之輕罪科刑封鎖作用,並考量 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損金額,及被告迄今未與如附表編 號1至2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27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暨被 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玻璃工廠工作,家庭經 濟狀況普通(見原審卷第132頁)等一切情狀,而為刑之量 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 原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之顯然失出 或有失衡平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陳嘉仁(告訴人) 111年4月9日晚間8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陳嘉仁,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作業疏失升級為VIP會員,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37分許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6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武昌郵局)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其中4萬9,989元係告訴人陳吟妮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其中4萬9,989元係告訴人陳吟妮匯入。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1分許 1萬4,123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7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8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53分許 2萬7,312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8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9分許 1萬4,00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 9,123元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28分許 新竹市○○路0段00號1樓(新竹經國路郵局) 2萬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29分許 1萬6,005元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10分許 9萬6,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26分許 6萬元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26分許 6萬元 111年4月9日晚間10時27分許 2萬6,000元 2 陳吟妮(被害人)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18分許,致電被害人陳吟妮,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作業疏失升級為高級會員,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4分許 4萬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編號1 如附表編號1 如附表編號1 同上。 111年4月9日晚間9時48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胡善雯(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1時45分許,致電告訴人胡善雯,佯稱:係「樂旦斯」購物網站工作人員,因誤設會員帳號升級會按月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6分許 2萬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5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6分許 5,005元 4 鄭詩瑩(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告訴人鄭詩瑩,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設定錯誤員,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款項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6分許 4,989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45分許 5,005元 5 簡勇全(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3分許,致電告訴人簡勇全,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超商取貨條碼有誤,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款項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3分許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4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38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5分許 9,000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5分許 4萬9,981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1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3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2分許 2萬元 6 吳培鈴(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1分許,致電告訴人吳培鈴,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信用卡會再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17分許 4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31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32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32分許 1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許 6萬123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6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匯豐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7 黃啓鳴(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7分許,致電被害人黃啓鳴,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為經銷商,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9分許 1萬2,132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7分許 2萬5元 8 陳右真(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23分許,致電告訴人陳右真,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誤植為團購商,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11分許 2萬5,123元 9 林大祐(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被害人林大祐,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為經銷商,會重複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51分許 2萬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3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101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4分許 1萬元 10 鄭雅云(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被害人鄭雅云,佯稱:係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會員升級,會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4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7分許 2萬元 另有不明款項共計9萬9,989元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被告陸續提領、另有不明款項共計9萬9,110元匯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被告陸續提領、另有不明款項共計7萬9,970元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被路陸續提領。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7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8分許 1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6分許 4萬9,989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22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許 2萬9,98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23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23分許 1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0分許 9,98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1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風采店)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2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17分許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7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7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7分許 9,98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8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8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9分許 9,98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23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2萬元 11 葉全益(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9分許,致電告訴人葉全益,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加入經銷商名店,會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9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5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另有不明款項共計5萬9,970元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被告陸續提領。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5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6分許 2萬5元 12 李順銓(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10分許,致電告訴人李順銓,佯稱:因在蝦皮購物網站交易多刷一筆金額,會扣款,要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2分許 2萬9,987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6分許 2萬5元 同上。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7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7分許 1萬9,005元 13 郭姵君(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22分許致電告訴人郭姵君,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會計人員,因訂購金額有疑義,會重複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24分許 4萬8,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1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2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3分許 8,005元 14 張哲睿(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51分許,致電被害人張哲睿,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購物資料設定錯誤,要依指示匯款進行解除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 3萬4,996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9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9分許 2萬5元 15 葉柏鋒(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告訴人葉柏鋒,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會員升級VIP合約,會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7分許 3萬9,98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許 1萬5,005元 16 湯逸芸(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告訴人湯逸芸,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加入會員,會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晚間6時48分許 4萬9,987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2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6時51分許 6,234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18分許 2萬123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24分許 6,035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4分許 2萬元 17 陳人豪(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晚間6時19分許,致電告訴人陳人豪佯稱:係博客來商店客服,因訂單錯誤,要依指示匯款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4月10日晚間6時55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5分許 6,000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40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世界門市) 2萬元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41分許 6,000元 18 林玟婉(被害人) 111年3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致電被害人林玟婉,佯稱:係誠品商店客服人員,因帳號內訂單異常,可能會扣款,要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 111年3月29日晚間7時32分許 5,1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晚間7時44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5,005元 19 黃以瑄(告訴人) 111年4月5日下午1時57分許,致電告訴人黃以瑄,佯稱:係摩斯漢堡客服人員,因操作失誤,誤刷50筆套餐券,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5日下午2時43分許 1萬7,998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5日下午2時53分許 2萬5元 另有不明款項49元匯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5日下午2時48分許 1萬2,077元 111年4月5日下午2時54分許 1萬5元 111年4月5日下午3時32分許 1萬4,985元 111年4月5日下午3時38分許 1萬7,005元 111年4月5日下午3時35分許 2,189元 20 顏廷軒(告訴人) 111年4月5日下午4時19分許,致電告訴人顏廷軒,佯稱:係摩斯漢堡會計人員,因操作失誤,誤植儲值金1萬元,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5日下午4時56分許 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5日下午5時1分許 1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162元。 21 尤鈞奕(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1時31分許,致電告訴人尤鈞奕,佯稱:係「吳醫師推薦臺灣正品養肝好茶」網路賣家,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誤設為高級會員,會自動扣款,要解除須依只會匯款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2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3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其中2萬9,986元係告訴人莊財能匯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其中2萬9,986元係告訴人莊財能匯入、2萬9,985元係被害人陳仲達匯入。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4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5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5分許 1萬9,00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2分許 3萬4,985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45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4分許 4萬9,986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46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 1萬8,123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6分許 8,000元 22 莊財能(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莊財能,佯稱:係郵局員工,多訂10筆汽車清潔劑訂單設定錯誤,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編號21 如附表編號21 如附表編號21 同上。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9分許 2萬9,986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陳仲達(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致電被害人陳仲達,佯稱:係郵局員工,多訂10筆汽車清潔劑訂單設定錯誤,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9分許 2萬9,985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編號21 如附表編號21 如附表編號21 同上。 24 劉又慈(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3時9分許,致電告訴人劉又慈,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分許 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2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100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9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2分許 2萬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1分許 1萬6,005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13分許 1萬6,005元 25 陳曦(被害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7分許,致電被害人陳曦,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會員升級VIP合約,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39分許 2萬9,989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0分許 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67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51分許 1萬5元 26 陳冠廷(告訴人) 111年4時10日下午5時7分許,致電告訴人陳冠廷,佯稱:係網路商城賣家,因失誤設定批發商之貨單,會持續扣款,要匯款至指定銀行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4時35分許 4萬5,7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3分許 2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原有餘額5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46分許 1萬5,000元 27 王欣平(告訴人) 111年4月10日下午2時7分許,致電告訴人王欣平,佯稱:係博客來網路商城人員,因操作失誤設定為團體訂單,會定期扣款,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取消云云。 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58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3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風采店) 10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許 4萬9,988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5分許 4萬9,000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2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7時1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7時2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31分許 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