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宇峰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友銓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41、257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宇峰、蔡友銓之宣告刑部分撤銷。謝宇峰經原審認定所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友銓經原審認定所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定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如下:
㈠犯罪事實:
謝宇峰、蔡友銓與柯東興(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均明知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及持有,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柯東興於民 國110年9月間某日,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手機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海」之成年男子聯繫,並在臺北市士 林區洲美快速道路橋下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 價格向「阿海」購買含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原料。嗣 於110年10月3日,由柯東興先前往台北W飯店(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00號,下稱W飯店)2507號房內,以如附表一編 號4至9所示之物品,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原料 粉、風味固體飲料粉分裝至咖啡包裝袋內,製作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本案毒品咖啡包),其後謝宇 峰、蔡友銓應柯東興之邀集,陸續於110年10月3日15時許前 往2507號房,接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繼續共同分裝、製作本案毒品咖啡包,並將本案毒品咖啡包 藏放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李箱內,伺機販賣予不特定 人牟利。然柯東興於110年10月4日23時40分許在W飯店為警 查獲,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另於同日經W飯店人員通報 而在2507號房內垃圾袋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㈡所犯罪名:
核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被告2人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柯東興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2人上訴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明 示僅針對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95頁筆錄),檢 察官並未上訴,故依據前述法律明文,本案被告2人上訴範 圍均僅及於原判決關於其2人宣告刑之部分(含刑之加減及 是否宣告緩刑)。
三、刑之減輕:
㈠原審認定:被告謝宇峰就其上開所犯,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均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因被告謝宇峰於本院審理中亦自白坦承犯行,故仍符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之規定而應依該項規定減刑,故原審就此部分減輕事 由之認定,經核無誤。
㈡然就刑法第59條而言:
⒈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又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 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 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 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 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⒉就被告蔡友銓而言,因其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未自白坦認犯 行,故其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
事由之適用,但其業已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及同 年11月21日審理中自白犯行、表達悔意,犯後態度確有改變 ,本件雖遭查獲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高達2,871包 ,但從毒品原料的取得、運至W飯店進行混合、分裝、打算 將來伺機出售牟利,皆非被告蔡友銓所為、所圖,而係另案 被告柯東興所籌劃,被告蔡友銓僅係應柯東興之邀前往W飯 店,在2507號房參與分裝工作數小時,其參與程度顯然低於 柯東興甚多,且查無被告蔡友銓已經或將因此獲利之相關事 證,本案毒品咖啡包又已及時為警查扣而未外流,參酌柯東 興另案獲得有期徒刑2年、附條件緩刑5年之確定判決結果, 如就被告蔡友銓逕論以其所犯最低之3年以上有期徒刑,從 分工程度等節看來,實有客觀上值得同情、情輕法重之憾, 是原審未及審酌於被告蔡友銓犯後態度改變等節,以致未依 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難認允當,被告蔡友銓上訴請求 酌減輕判,為有理由。
⒊就被告謝宇峰而言,其雖有偵審自白之減刑事由適用,但減 輕其刑後,最低法定本刑仍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審酌其 偵審中始終坦認犯行,且與被告蔡友銓相同,毒品之原料蒐 集及混合、分裝後圖將來販售牟得私利等犯罪計畫,自始都 是由另案被告柯東興所籌劃,被告謝宇峰僅係應柯東興之邀 前往W飯店2507號房,參與毒品分裝數小時,並無證據顯示 被告謝宇峰已經或將因此獲得任何不法利益,且本案毒品咖 啡包亦因及時為警查獲而未外流,相較於打算藉此牟利卻獲 得緩刑宣告確定的柯東興,被告謝宇峰就本案犯罪情節之參 與程度及主觀惡性均顯然較低,如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減刑,致其獲判與柯東興相差不多之宣告 刑(原審諭知有期徒刑1年10月),顯有不公,客觀上值得 同情,是原審未充分審酌上情而未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同有不當,被告謝宇峰上訴請求酌減,同為有理由。 ㈢結論:原審對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名之宣告刑,因處斷刑範圍 認定失當,皆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其2人之宣 告刑部分予以撤銷,就被告謝宇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及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其刑,就被告蔡友銓,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毒品刑罰之存在,參與另案被告柯東興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且經查獲之本案毒品 咖啡包高達2,871包,數量龐大,犯罪情節非輕,但終究及 時為警查獲而未外流,另被告2人僅應柯東興之邀,中途到 場參與分裝各數小時,均非本案犯罪計畫之籌劃人,相關原
料等物皆與被告2人無關,被告2人之分工參與程度顯較柯東 興為低,量刑應有相當之區隔,始符合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 原則;再審酌被告謝宇峰於偵審中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 ,被告蔡友銓終能於本院坦認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 及其2人各自之素行(謝宇峰因酒駕公共危險罪經緩起訴處 分;蔡友銓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 判刑紀錄)、生活狀況(謝宇峰從事金融業、無家人需要撫 養;蔡友銓因罹患血友病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從事服務 業,有一1歲5個月大的幼子及將出生的小孩需要撫養),暨 被告2人皆查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3 項所示之刑。
五、均不宣告緩刑:
末查,被告謝宇峰雖目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 其因涉與本案罪質相類似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罪而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依該案起訴書記載,其坦認犯 行,本院斟酌後認為,本案不宜對其諭知緩刑;被告蔡友銓 則因犯槍砲、洗錢等罪,先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槍砲部分 於112年10月19日緩刑期滿,但洗錢部分於112年11月9日縮 刑期滿出監執行完畢,則其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 緩刑要件,自無從諭知緩刑,均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數量 單位 備註 1 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紫色粉末 2,871 包 驗前總毛重:20796.50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8026.02公克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0.78公克(含黑色包裝袋2,871只) 2 APPLE IPHONE 12 PROMAX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 1 支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3 行李箱 1 個 4 封口機 1 台 5 風味固體飲料 2 包 6 透明分裝袋 1 批 7 咖啡分裝包 1 包 8 咖啡包裝袋 14 包 9 豪菱液晶微量秤 1 台 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單位 1 立菱尹家用液晶電子秤 1 台 2 立菱尹專業級多用途藍光電子秤 1 台 3 液晶微量秤 2 台 4 果汁粉包裝袋(空) 18 袋 5 大夾鏈袋(空) 2 袋 6 毒品咖啡包裝袋(空) 4 包 7 海尼根(500ML鋁罐) 9 罐 8 伊藤園綠茶 3 瓶 9 UNI礦泉水(550ML) 2 瓶 10 REDBULL(355ML) 1 瓶 11 蠻牛(200ML玻璃) 2 瓶 12 雪碧(235ML) 1 瓶 13 七喜 1 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