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1616號
TPHM,112,上易,161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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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紅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22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馮紅莎於民國110年10月6日21時許,因細故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接續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 路0號臺北車站地下1樓高鐵敬老愛心售票窗口前,對蕭佑辱罵稱:「臺灣就下流的人太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 法改,跟畜牲沒兩樣」及「操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蕭佑 蘋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蕭佑蘋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馮紅莎(下 稱被告)於本院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3至65頁), 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馮紅莎固坦承當日至高鐵站並與售票服務人員即告 訴人蕭佑蘋(下稱告訴人)有爭執,然否認有本案犯行,辯稱 略以:我沒有插隊,告訴人的態度不好,而且因為我的信用 卡無法使用,當場覺得沒有面子,就說了兩句話,也沒有什 麼大不了,我不知道告訴人為何要去叫警察,告訴人提供給 法院的照片中有一個是高鐵的女生,不是警察,這是虛假證 據,當天警察要我交出身分證,這是對我很大的羞辱,高鐵 的服務不佳,應變能力有問題所以才會有109年除夕的暴動 哥事件,這件事也沒有那麼嚴重,沒想到竟然會對乘客提告



等語。
(二)經查:
1、本案案發始末,除據被告前開坦承各節,另據告訴人警詢陳 述略以:本案時地我在執行售票作業時,有一名女性旅客即 被告欲插隊買票,我就先請被告在旁稍等,輪到被告時,因 其提供之信用卡無法正常支付車費,我把信用卡還給被告並 請其留意信用卡是否可使用,隨後被告就付現金新臺幣1千 元,並以「人渣公務員」、「畜牲」、「操你媽」等字眼辱 罵我,我覺得很生氣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1089號卷,下稱偵卷,第9至10頁);佐以本案經原審 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所示:甲女即告訴人 告知乙女即被告其信用卡無法正常使用後,被告即向告訴人 稱:「這樣胡說八道」,告訴人覆以「你再留意一下,就真 的沒有」後,被告即辱罵告訴人:「沒辦法吧,臺灣、臺灣 就下流人太多了」、「不知民間辛苦,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 ,跟畜牲沒兩樣」,嗣因告訴人反問「你是在罵我嗎?」, 被告嗣稱:「操你媽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 第228號卷,下稱原審卷,第49至51頁,全文如附件)等情 ,堪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臺灣就下流人太 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操你 媽的」之詞語。
2、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 輕蔑之表示,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並非指摘或傳述足以詆 毀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於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 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客觀情形,綜合為該言詞時之一 切情狀(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當時係 與何人對話、雙方之關係等),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 之對象,即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又人與人間之多種 角度、不同立場及思維邏輯之互異,不免基於偏見、理念或 立場侷限或預設了主觀價值與想法,因而時有摩擦與利益之 衝突,然面對對立、歧異與爭執所應加嚴守之底限為不得因 立場之不同、利益之爭執而公然攻詰、恣意謾罵,人我之間 最低限度的要求,須彼此尊重並建立在事實上之溝通與對話 ,而非籠罩在惡意語言的詆毀及攻擊之恐懼中。查: ⑴被告係於公眾往來、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高鐵售票 口,對售票站提供服務之告訴人辱罵,被告所稱「…下流的 人太多了」、「…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牲沒兩樣」及 「操你媽的」等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屬貶抑用 語,其中「下流」在形容人的品德、行為或言語低俗、卑劣 ;以「畜牲」一詞辱罵他人,則係指摘他人品格低劣,如同



禽獸;又「操你媽的」則是極度強烈的侮辱之詞,均非正面 、肯定用語,上述用語依客觀理解、認知,聽聞者均足產生 負面觀感,此等言詞當然係屬貶低、使人難堪之言詞,而依 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令告訴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感受到難堪,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尊嚴甚明。 ⑵案發之際,告訴人為高鐵售票窗口之售票服務人員,被告為 應遵守購票秩序排隊依序買票之乘客,本案衝突發生於被告 向告訴人購票之際,而彼等2人間言語往復之內容,業經原 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在案(原審卷第49至51頁,全文如 附件),另有刑案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佐(偵卷第19至23頁上 方照片),依本案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 、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 ,告訴人並無刁難、失責等情,被告竟在公開場合,羞辱、 嘲諷告訴人,甚至對告訴人以人身攻擊性且貶抑言詞,藉此 表達其羞辱、貶抑告訴人之意,已然踰越情緒渲洩的合理範 圍,且被告於案發時地辱罵之人實係直指告訴人無誤,可徵 被告單方面口出惡言,對告訴人所為慢侮之詞,足以貶損告 訴人人格;而被告於案發之際,縱認高鐵服務人員之態度不 佳,理應經由申訴、意見反應等正常流程表達不滿,而非恣 意對告訴人為無禮之情緒渲洩,本案被告表達不滿方式、手 段,依社會通念及一般理性之第三人之法律感而言,實屬過 激,綜觀被告本案所為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被告恣意發言 之場域、事件之前因後果,被告本案所為已達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人格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難認被告係就其與告 訴人間之具體糾紛為評論或意見表達,亦難謂符合社會相當 性之合理情緒抒發,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應退縮於人格名譽 權保障之後,被告所為確有公然侮辱之故意,至為灼然。被 告所辯之「沒有什麼大不了」、「這件事也沒有那麼嚴重」 等避重就輕之詞,難謂可採。
(三)至被告所指告訴人提出之假證據,實乃偵卷第23頁下方由巡 邏員警於高鐵1B月臺5車處發現特徵相符之被告進行盤查時 所拍攝之照片(偵卷第23頁下方),並非假證據,亦非由告訴 人所提出,且與本案構成要件無涉,未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 公然侮辱犯行之事證;又被告所稱於本案衝突發生前有無插 隊及所持信用卡是否得正常使用各節,觀諸告訴人與被告互 動過程中所為之提醒,實難認有何失據或有何引人反感之處 ,此番種種,實屬被告陳明本案糾紛之緣起,並再次表達對 本次購票經歷之不滿,仍與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所犯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等情無涉;再者,被告 另指責告訴人為高鐵員工,豈可對客戶提告云云,然任何人



在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本得經由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並透 過司法程序以實現正義,被告徒以職業之別,妄加指責,無 從憑採,亦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雖又指責曾因 欲搭乘之高鐵班次無端遭取消、並指責高鐵員工除夕夜晚間 服務不佳云云(本院卷第21至23、62、63頁),俱與本案無 涉,亦無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另贅述,併此指明。(四)綜上,被告上開辯解,核與客觀情境不符,無可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口出 上開語句,時間緊接、地點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反覆為 之,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已足(原審判決未斟酌於接續犯之 旨,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不構成撤銷事由)。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 在公共場合以上開貶低、使人難堪之語詞謾罵告訴人,所為 實有不該;犯後又未能坦承面對,且以顧客自居而對告訴人 多有指責,難認態度良好;再審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 程度、現已退休、無親屬要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 54至5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新臺幣7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其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猶執 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洵屬無據。從而,本 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古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監視器勘驗筆錄(原審卷第49至51頁)檔案名稱:0 - 0000-00-00 00-00-00-000 檔案時間:3分29秒 1.檔案時間4秒,畫面左下方一名身穿制服之女性員工(以下稱甲女)正在櫃檯內處理票務;畫面中間上方一名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左手綠色包、左手手腕拎著紅色花紋手提包、右手推黑色行李箱之白髮婦人(以下稱乙女)走入售票入口處。 2.檔案時間14秒,乙女伸手進入售票櫃檯內反手敲打壓克力牆面,示意員工服務。 3.檔案時間37秒,乙女見所站櫃檯無人服務,直接挪動身體至甲女櫃檯前方插隊。 4.檔案時間0分43秒至3分29秒  甲女:你要等一下,他還沒好喔。  (一旁櫃檯乘客換票、取票對談)  甲女:9點42到台中喔,謝謝。你好。  乙女:我要到左營。  甲女:1位嗎?  乙女:嗯。  甲女:9點46喔,有會員嗎?  乙女:沒有。  (1分6秒,乙女將證件、信用卡放在桌面上,甲女先刷乙女證件、再刷信用卡)  甲女:位置靠窗可以嗎?9點46左營1位745喔。欸?等一下喔,你這張他沒辦法刷耶,10塊錢,還是我再刷一次。0元你先簽名,因為沒有刷到喔。  乙女:(沉默、低頭,持筆簽名,完畢後將簽帳單遞進小窗口内)  甲女:我再試一次喔,你這是信用卡對吧?  乙女:對啊,要用刷的。  甲女:刷不到,我刷好幾次了啦。再一次交易失敗欸,還是0塊錢,有別張嗎?  (2分19秒乙女將千元鈔票丟入櫃檯內)  乙女:這樣胡說八道,什麼0塊錢,剛剛才儲進去。  甲女:你再留意一下,就真的沒有。  (2分28秒)  乙女:沒辦法吧,台灣、台灣就下流人太多了。  甲女:真的喔,是喔。  乙女:因為這些領公家薪水的人。  甲女:我們不是欸,我們不是領公家薪水的。  (2分38秒)  乙女:不知民間辛苦,沒辦法養家沒辦法改,跟畜生沒有兩樣。  甲女:你在罵我嗎?  乙女:你是領公家薪水嗎?  甲女:我不是啊。  乙女:那就好啦。  (旁女聲:你叫他住一下他的態度,如果要這樣我要叫鐵警)  甲女:你注意一下你的態度喔,不然我要叫鐵警了喔。  (2分59,乙女低頭,雙手收完桌上找零及車票後,抬頭斜眼直視櫃檯內坐著之甲女)  乙女:操你媽的。  甲女:來,他罵髒話。  (旁女聲:叫鐵警;甲女站起)  乙女:你如果沒有做,你就不用怕。  甲女:那你就不用在這邊跟我講話。  乙女:那我沒有再跟你講話啊。  甲女:那你在跟誰講話。  (檔案時間3分20秒,乙女拉著行李箱離開櫃檯前方)  (旁女聲:可以幫我叫鐵警嗎,旅客罵你學妹髒話,他現在在舊櫃1,他現在走過去了,他罵她操你媽畜生,他現在走去2樓) 檔案時間3分29秒,本段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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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