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佳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孟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王梓璋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112年8月31日 10,26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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