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