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43號
ULDV,112,消債清,43,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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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育伶即劉孟齡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10,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勿用影本代替);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目前」尚屬壯年,請說明未能從事一般勞動能力者可 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身體、疾病、主 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 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 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 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 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迄 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 額,及自110年11月30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需附含自110 年8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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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