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吳海圖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 理 人 武陵律師
湯建軒律師
被 告 吳素華
林吳笑
吳秋蜜
吳秋梅
吳素香
吳尚科
吳永承
吳清法
吳淑琴
吳佩霖(原名吳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得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死亡,兩造均 為被繼承人吳得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吳得遺有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將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分割為兩造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 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 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得於106年8月15日死亡,其遺有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得之繼 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 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吳得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之戶籍謄本、附表一編號1至6所 示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一編號7所示房屋之雲林縣稅 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佐,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 人吳得之除戶戶籍資料附卷為參,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 承人吳得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吳得之 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 卷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 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吳得有以遺囑 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 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得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附表一 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 等情事後,認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符合公平原則,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一:被繼承人吳得之遺產 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8 1/2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91 1/12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36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37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6 4/1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59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 216.7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吳得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吳海圖 1/7 2 吳素華 1/7 3 林吳笑 1/7 4 吳秋蜜 1/7 5 吳秋梅 1/7 6 吳素香 1/7 7 吳尚科 1/35 8 吳永承 1/35 9 吳清法 1/35 10 吳淑琴 1/35 11 吳佩霖(原名吳采蓁)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