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催字,112年度,16號
ULDV,112,家催,1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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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臺中市○○市○○○路000號11樓之7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萬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黃萬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號,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黃萬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萬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8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黃萬水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黃萬水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度 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證,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黃萬 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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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