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催字,112年度,15號
ULDV,112,家催,1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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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廖哲輝遺產管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廖哲輝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廖哲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路000號、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廖哲輝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廖哲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廖哲輝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 哲輝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 請本院對被繼承廖哲輝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
二、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繼 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被繼承廖哲輝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 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於對被繼承廖哲輝繼承人聲請依民法第1178條為公示 催告部分,本院業已於112年度繼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是 聲請人此部分係重複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附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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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