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5號
異 議 人 王泳璽即王麗蘭即陳王麗蘭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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