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上列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聲請對相對人林素卿、高啓偉、高紹
瑋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送達於相對人林 素卿、高啓偉、高紹瑋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聲 請人等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相對人等,聲請人等不知相對人 等遷移何處,相對人等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狀態,爰聲請准 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高啓偉、高紹瑋籍設雲林縣○○鄉○○村○○00○0號;相對人林素卿籍設雲林縣○○市○○路00號,又聲請人等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因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等提出之相對人等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是相對人等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下稱斗六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下稱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等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後斗六分局函覆相對人林素卿未居住該址,已遷居朝陽老人養護中心二、三年;另斗南分局則函覆相對人高紹瑋仍住於戶籍地,而相對人高啓偉目前於安生療養院(安生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療養,此有斗六分局民國112年11月30日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斗南分局112年12月15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19642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故本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等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