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張金明
聲 請 人 吳金期
聲 請 人 張桂香
前列張金明、吳金期、張桂香共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賴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或
免稅清單。
二、被繼承人吳賴近二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是繼承人之一,惟本件聲請人張桂香已經本院112
年度司繼字第1094號准予拋棄備查在案,不具備聲請人資格
;另聲請人張金明、吳金期等2人未在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用印
,請具狀補正其等2人之簽名或蓋章用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