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2年度,9號
ULDV,112,司消債核,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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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明献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吳松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 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 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此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與全體聲請人即債權人 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 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2年12 月27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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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