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聲 請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俊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俊樺住苗栗縣苗栗市,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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