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憶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2年11月20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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