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1號
ULDV,112,亡,1,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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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松仁
代 理 人 許宏旭
相 對 人 許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鳳儀(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鎮○○街00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許鳳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許鳳儀之弟,相對 人於民國36年5月1日因二二八事件失蹤失蹤迄今已逾76年 ,爰請求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 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 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 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 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 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2年5月23日(112)228貳字第1121 300421號函暨所附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 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供相對人之二二八事件受難相關 資料,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112年5月31日( 112)228貳字第1121300437號函提供本院相對人之二二八事 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件卷宗資料影本附卷可參,又本院依 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健保就醫紀錄、 在監押資料及前科紀錄結果,均查無資料,再者,於本件公 示催告期間內,未見有人陳報相對人之生死,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 張屬實。復查,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資料記載相對人於36年5 月1日行蹤不明,可認相對人於36年5月1日即已失蹤,則依 前揭規定,計至46年5月1日失蹤屆滿10年,自應推定相對人 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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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