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御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61
、362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御州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2、3、4、6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王御州因缺錢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且明知其無意販售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RO仙境傳說Online(下稱RO)之寶物、遊戲幣等 物品,竟以坊間所稱「網路三角詐騙(即行為人另於網路上 向第三人施用詐術,使該第三人受騙而代行為人支付網路購 物款項)」之方式,在當時(即民國000年0月間)所承租位 於雲林縣○○市○○○路00號502號套房內,連結不知情之房東林 素敏(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無線網路,分別 為下列犯行:
一、王御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不 知情之姚泓志(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之網路商 店下單購買遊戲點數,經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接姚泓 志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產生虛擬 帳戶後,王御州即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3、4、6所示時 間,私訊林健瑋、鍾定璋、莊富宇、黃普湶、魏志霖,並以 附表一編號1、2、3、4、6所示方式訛騙,致林健瑋、鍾定 璋、莊富宇、黃普湶、魏志霖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 編號1、2、3、4、6所示時間,匯款上開附表一編號所示之 款項至上開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嗣姚泓志誤認王 御州已支付所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遂分別給付相當附表一 編號1、2、3、4、6「匯款金額」欄所示價值之遊戲點數與 王御州,王御州因此獲得免費遊戲點數。
二、王御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不知情之姚泓志所經營之網路商店
下單購買遊戲點數,經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接姚泓志 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自動產生虛擬帳戶後,王御州即於 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方式訛騙,致葉 致宏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5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嗣姚泓 志誤認王御州已支付所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遂給付相當附 表一編號5「匯款金額」欄所示價值之遊戲點數與王御州, 王御州因此獲得免費遊戲點數。嗣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 均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始發覺受騙,進而報警查獲上情。貳、程序部分
被告王御州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 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 坦承不諱(偵緝361號卷第43至46頁;本院訴字卷第59至72 頁;本院他字卷第77至82頁;本院訴緝卷第86、87、93、99 頁),並有附表一「佐證之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 佐,是認被告前揭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 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3、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二、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累犯之說明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現行刑事訴訟 法之起訴方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自得於起 訴書記載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
院。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如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欄,且起訴後併送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之偵查卷內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附卷,即可認檢察官就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已於起訴時提出主張,且尚難謂完 全未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106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9月2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上開判決書列印 本1份為據,並於起訴書指明構成累犯之前案所在,表明本 案與前案之罪質均屬財產犯罪,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財產犯 罪性質之侵占罪,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能確實 悔改,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就本案各次犯刑均構成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自屬有理(依刑事判決精 簡原則,於主文不記載累犯)。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任意以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行騙,致生損害 於各該告訴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觀念 ,亦對社會交易安全產生相當之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已與告訴人林健 瑋達成調解,賠償高於其被害金額之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 、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存卷可佐(本院訴字卷第91至92頁 、第117頁),但未能與其他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損 失;復考量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詐 得之利益,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屋瓦工 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未婚無子女,家中尚 有祖父、父親,現居住在公司提供宿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本院訴緝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2、3、4、6部分,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 犯行間隔期間、各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被告之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等因素,再考量各 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 ,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二編號1、2、3、4、6所示得易 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犯罪所得,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 本案所終局取得者,均為以各該告訴人之被害款項所購買之 遊戲點數,自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審酌附表一編號2至6所 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予上開告訴人,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併予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附表一編號1部分,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林健瑋達成調解,並 賠償完畢,業如前述,是認被告與告訴人林健瑋所成立之調 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此 部分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 屬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佐證之證據資料 1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林健瑋 王御州於110年6月11日上午11時,以RO之ID「*.Memory.。」私訊林健瑋,佯稱:欲販售RO遊戲寶物等語,再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Wen」私訊林健瑋,致林健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1日(起訴書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上午11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8,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林健瑋警詢筆錄(警4695號卷第35至39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43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45頁)。 ⑥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47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695號卷第49至50頁)。 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695號卷第51、67、69頁)。 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4695號卷第53至55頁)。 ⑩「RO仙境傳說ONLINE」私訊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57至63頁)。 ⑪帳戶明細翻拍資料影本1份(警4695號卷第65頁)。 ⑫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⑬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⑭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⑮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⑯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⑰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2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鍾定璋 王御州於110年6月11日上午11時6分前某時,以RO之ID「.沐沐*」私訊鍾定璋,佯稱:欲販售RO遊戲幣等語,再以LINE暱稱「Wen.」私訊鍾定璋,致鍾定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1日 上午11時6分許 2,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鍾定璋警詢筆錄(警4695號卷第73至76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81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83頁)。 ⑥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8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695號卷第91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695號卷第93至95、97、99頁)。 ⑨「RO仙境傳說ONLINE」私訊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87頁)。 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89頁)。 ⑪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份(警4695號卷第87頁)。 ⑫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⑬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⑭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⑮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⑯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⑰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3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莊富宇 王御州於110年6月11日晚間7時20分許,以RO之ID「-Royal-」私訊莊富宇,佯稱欲販售RO遊戲寶物「翡翠玉結晶戰靴」等語,再以LINE暱稱「gg00000000」私訊莊富宇,致莊富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1日 晚間7時29分許 3,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莊富宇警詢筆錄(警4695號卷第103至106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11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113頁)。 ⑥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0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695號卷第127至12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4695號第129、131、125、133頁)。 ⑨「RO仙境傳說ONLINE」私訊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135至137頁)。 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135頁)。 ⑪網路交易明細翻拍資料影本1份(警4695號卷第139頁) ⑫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⑬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⑭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⑮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⑯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⑰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⑱臺灣銀行南港分行110年6月28日南港營密字第11000023261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實體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4695號卷第115至119頁)。 4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黃普湶 王御州於110年6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RO私訊黃普湶,佯稱欲販售RO遊戲寶物等語,再以LINE暱稱「徹夜未眠」私訊黃普湶,致黃普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3日 晚間10時11分許 3,9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黃普湶警詢筆錄(偵33326號卷第11至13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偵33326號卷第15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偵33326號卷第19頁)。 ⑥交易資料1份(偵33326號卷第17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33326號卷第25至26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3326號卷第21頁)。 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偵33326號卷第23頁)。 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33326號卷第29至31頁)。 ⑪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1份(偵33326號卷第27頁)。 ⑫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⑬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⑭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⑮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⑯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⑰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33326號卷第43、45頁)。 5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葉致宏 王御州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連結網際網路至RO遊戲中,以ID「安心賣場-轉蛋(665-784)」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聞之遊戲頻道中,以廣播之方式,刊登販售遊戲寶物「藍天使之翼」之訊息,葉致宏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王御州,王御州再以LINE暱稱「Sellshop99」、「安全交易賣場」向葉致宏佯稱:欲以6,200元販售上開遊戲寶物等語,致葉致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4日 下午2時27分許 6,2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葉致宏警詢筆錄(警4695號卷第145至149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53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157頁)。 ⑥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55頁)。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32981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表1份(警4695號卷第159至161頁)。 ⑧帳戶個資檢視1份(警4695號卷第163頁)。 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4695號卷第167、189頁)。 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4695號卷第169頁)。 ⑪「RO仙境傳說ONLINE」私訊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179至187頁)。 ⑫交易結果通知影本1份(警4695號卷第175頁)。 ⑬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⑭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⑮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⑯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⑰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⑱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⑲被告與告訴人葉致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695號卷第173、177頁)。 6 ︵ 即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魏志霖 王御州於110年6月13日上午11時42分許,以RO之ID「暴徒轉轉轉」私訊魏志霖,佯稱:欲販售RO遊戲幣等語,再以LINE暱稱「牧.」私訊魏志霖,致魏志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虛擬帳戶。 110年6月13日 上午11時42分許 3,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告訴人魏志霖警詢筆錄(警4695號卷第193至194頁)。 ②證人姚泓志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偵33326號卷第7至10頁、第79至80頁)。 ③證人林素敏之偵訊筆錄(他742號卷第15至16頁、偵1775號卷第41至44頁)。 ④會員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97頁)。 ⑤款項流向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201頁)。 ⑥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1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4695號卷第219至220頁)。 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695號卷第217、221頁)。 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4695號卷第223頁)。 ⑩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091號函及所附交易資料1份(警4695號卷第203至207頁)。 ⑪LINE對話紀錄1份(警4695號卷第213頁)。 ⑫網路交易明細翻拍資料影本1份(警4695號卷第213頁)。 ⑬藍新金流訂單申請紀錄影本1份(偵33326號卷第81頁)。 ⑭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IP:58.99.53.33】(警4695號卷第31至34頁)。 ⑮玉山銀行楊梅分行110年10月26日玉山楊梅字第1100000025號函及所附存戶交易明細1份(偵33326號卷第55至72頁)。 ⑯自動派發點數系統後台紀錄、遊戲管理者提供該玩家登入紀錄各1份(偵33326號卷第83、85頁)。 ⑰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台科客字第1100000066號函【IP:58.99.53.37】(偵33326號卷第113頁)。 ⑱雲林縣○○市○○○路00號502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偵1775號卷第45至53頁)。 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警4695號卷第215頁)。
附表二:
編號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王御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王御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王御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王御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王御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王御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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