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錫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錫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錫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 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3年7月、3年7月、3年7 月、3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已入監執行 ,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憑。本院屬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112年1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 矯署教字第112017906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覆核卷 內資料無訛,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