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經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經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經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 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 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 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 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 ,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屬有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 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判處如附 表編號4、5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再 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拘束,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
2年8月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 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 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於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 查表」表示「因無收入希望輕判」之意見後回覆本院,有受 刑人簽名之上開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等 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 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鍾經報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3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3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判 決 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確 定 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備 註 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02號 ⑵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判 決 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確 定 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備 註 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19號 ⑵編號4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