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299號
ULDM,112,毒聲,29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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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鈴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98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2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0月13日凌晨3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巷0弄0號居處 ,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於112年10月16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依法通 知到場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 樣編號:00000000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 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 0000000)、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四、被告先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有被告之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 法應令其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又被告前①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 第679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8年7月11日確定;②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130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7日確 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 18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10日確定。嗣後



110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緩起訴處分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撤緩字第51號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被告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 分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為附 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為由( 另參未能施行戒癮治療之理由檢視表,偵卷第34頁),認被 告對毒品成癮性甚高、戒除毒癮意志薄弱,不宜再為附命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聲請本院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核屬聲請人職權之適法行使,因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2月。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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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