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20號
ULDM,112,交重附民,2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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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廖木土
陽水英
廖健峰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朱玉芳
被 告 陳盟傑

高文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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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