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59號
MLDV,112,補,215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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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孫永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孫永興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告孫永興、孫裕賢孫裕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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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