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15號
MLDV,112,補,2115,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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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5號
原 告 游進旺


黃麗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
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雖以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載
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原告應提出被告亨諭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此補正其法
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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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