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及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75號
MLDV,112,補,2075,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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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葉黃滿妹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濰葶間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被告葉濰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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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