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林榮華
林桂香
林桂珠
林桂滿
林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輝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林鴻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竹南鎮) 1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450-1地號土地 2 港墘段219地號土地 3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660地號土地 4 港墘段243地號土地 5 港墘段239地號土地 6 港墘段256地號土地 7 港墘段247地號土地 8 港墘段246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