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07號
MLDV,112,補,2007,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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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楊綉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 元。
二、被告高銀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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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