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87號
MLDV,112,補,1987,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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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徐俊賢豐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榮源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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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