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勝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
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 1 191地號土地 2 196地號土地 3 196-3地號土地 4 197地號土地 5 197-1地號土地 6 198地號土地 7 198-1地號土地 8 198-3地號土地 9 335地號土地 10 336地號土地 11 338地號土地 12 381地號土地 13 382地號土地 14 383地號土地 15 384-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