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21號
MLDV,112,補,1921,2023122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葉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俐辰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設於苗栗縣○○鄉○○
村00號房屋(門號整編前:南江村136號)「右側分戶電錶
拆除」、「右側水錶拆除」所需之施工費用金額各為何
?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提出估價單等資料)。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葉俐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