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心怡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梅蘭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
料,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
繼承人吳梅蘭所遺之土地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地政
事務所函調被繼承人吳梅蘭繼承登記資料,依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苗栗分局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吳梅蘭之遺產除上
開土地外,尚有汽車1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遺
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
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