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6號
原 告 陳卉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嬌等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起訴狀所列被告「夢享養生館負責人」,是否指夢享足
體養生會館負責人即被告林玉嬌?
三、有關訴之聲明第二項「因此案出席調解或開庭未能上班之經
濟損失以一日1,500元計算」,此部分聲明並不明確,如欲
請求,請陳明此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