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46號
MLDV,112,補,1846,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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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2,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陳柏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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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