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方榮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守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