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曾冠雄
被 告 江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
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
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參照)。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
配表而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3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