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皓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潤皓
被 告 葉裕民
葉凌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越界占用如附表所示
土地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地號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 1 1184地號 10 27,121元 27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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