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71號
MLDV,112,補,177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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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謝瀚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芸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萬6,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劉芸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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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