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31號
MLDV,112,補,1731,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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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灃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何灃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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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