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鄭文泉
被 告 鄭文義
鄭文宗
鄭文明
鄭文洲
鄭俊杰
鄭鴻志
鄭鴻謨
鄭錫欽
鄭運和
鄭名振
鄭名峯
鄭鳴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
地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0
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68地號土地 397 2,000元 1/24 33,083元 合計 33,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