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鑫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謝亞鑫之被繼承人謝國魂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
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 1 1065地號土地 2 1189地號土地 3 1281地號土地 4 1052地號土地 5 1052-1地號土地 6 1062-2地號土地 7 1062-3地號土地 8 1067-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