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春杰
被 告 黃月娥
張姿涵
張文彥
張文信
吳美珠
張文勇
張文傑
張文凱
何枝
何俊興
何志興
楊秀玲
張佑紳 (遷出國外)
張郢敔
張倚莉
張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
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
,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
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張文其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張文其
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346,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三灣鄉)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張文其 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三灣段95地號土地 1,442 2,100元 5/72 1/25 8,412元 2 三灣段95-1地號土地 10,803 710元 1/45 6,818元 3 三灣段95-5地號土地 8 2,100元 5/72 47元 4 三灣段95-6地號土地 99 710元 1/45 62元 5 三灣段96地號土地 2,087 710元 5/72 4,116元 6 三灣段96-1地號土地 2,420 710元 1/24 2,864元 7 三灣段96-2地號土地 230 710元 5/72 454元 8 三灣段96-3地號土地 123 2,400元 5/72 820元 9 三灣段103地號土地 2,983 710元 5/72 5,883元 10 三灣段103-2地號土地 2,187 710元 1/45 1,380元 11 三灣段103-6地號土地 32 710元 5/72 63元 12 灣中段885地號土地 1,643.14 2,400元 5/72 10,954元 13 上坪段520地號土地 1,709.63 3,100元 1/1 211,994元 14 上坪段520-1地號土地 293.45 5,700元 1/1 66,907元 15 上坪段520-2地號土地 26.91 3,100元 1/1 3,337元 16 上坪段521地號土地 143.25 3,700元 1/1 21,201元 17 上坪段521-1地號土地 4.24 5,700元 1/1 967元 合計 346,279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黃月娥 1/20 2 張姿涵 1/20 3 張文彥 1/20 4 張文信 1/20 5 吳美珠 1/25 6 張文勇 1/25 7 張文傑 1/25 8 張文凱 1/25 9 何枝 1/15 10 何俊興 1/15 11 何志興 1/15 12 楊秀玲 1/20 13 張佑紳 1/20 14 張郢敔 1/20 15 張倚莉 1/20 16 張鳳英 1/5 17 張文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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