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羅峯宏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連錦漳
訴訟代理人 平民
追加被告 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譽
追加被告 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炫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經濟部工業局發支
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惟被
告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25元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二)追加被告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耐福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新戶籍謄本
。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包括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
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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