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錦雄
陳錦雲
陳泳蓁
陳錦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振宏
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0,000元(700,000×4=2,8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